為進一步深化輸配電價改革,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推動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第三監管周期對省級電網的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對此,如何進行解讀呢?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解讀一下,該政策下浙江省電力用戶的用電變化情況。
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自6月1日起執行。
1、原1-10千伏和20千伏電壓等級電量電價合并為1-10(20)千伏電壓等級電量電價。
2、不滿1千伏兩部制輸配電價和容(需)量電價參照兩部制1-10(20)千伏電壓等級標準執行。
3、110千伏及以上單一制輸配電量電價參照單一制35千伏輸配電價標準執行。
4、充電設施、海水淡化、污水處理、港口岸電4類電價用戶根據文件要求執行大工業電價,減免基本電費,輸配電價執行兩部制電價。
大工業用戶和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單一制電價;
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不含)-315千伏安(不含)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
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
現執行單一制電價的用戶(6月1日前申請報裝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價或兩部制電價。
電力用戶總電費包括:市場化購電電費、輸配電費、政府基金及附加、系統運行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發用兩側電能電費偏差、其他。
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是指用戶在直接參與市場購電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過程中產生的線損電量所應支付的購電費用,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上網環節線損折價是指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折合到實際用電量對應的度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按實際購電上網電價和綜合線損率計算。
浙江明確線損電量由電網企業代理采購,代理采購損益按月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值得注意的是,線損電價每月都會變化。上網環節線損折價提前發布,在代理購電價格表中公示,所有工商業用戶執行統一標準。
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參與分時浮動比例校驗。
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居民農業交叉補貼新增損益、用戶執行分時損益等。浙江省明確用戶賬單中系統運行費合并一筆費用顯示,不再列出明細分項。
每月系統運行費單價提前發布,并在代理購電價格表中公示,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兜底售電用戶與代理購電用戶執行相同標準。
系統運行費不參與分時浮動比例校驗。
考慮發用兩側實際電量與合約電量不等,存在超發(用)或欠發(用)電量情況,且發用兩側電能電費(包括合約電能電費、超發(用)電能電費、欠發(用)電能電費)的結算方式不盡相同,會導致用戶側(含普通售電公司、兜底售電公司、批發大用戶和代理購電用戶,下同)購電成本與發電側結算電費存在偏差,需合理清算發用兩側電能電費偏差,維護各類主體的正當權益。
發用兩側電能電費偏差不參與分時浮動比例校驗。
在2023年10月1日前工商業用戶浮動比例如下表所示。
其中,20千伏執行1-10千伏浮動比例,不滿1千伏大工業用電執行1-10千伏大工業用電浮動比例。
在2023年10月1日后,工商業用戶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如下表所示。
峰谷電價比用于實際執行中判定各市場用戶峰谷電價浮動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對用戶所簽訂的零售價格進行分時校驗.
如果不符合表中的峰谷電價比,則需要進行分時拆分,實際結算電價為拆分后的價格。其中,表中尖峰電價/低谷電價和高峰電價/低谷電價計算公示如下:
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自6月1日起執行,2023年6月-2023年9月,峰谷浮動比例和峰谷電價比的判定標準按照原政策執行;2023年10月1日起,峰谷浮動比例和峰谷電價比的判定標準按照新政策執行。
為了做好政策的銜接與過渡,浙江省發改委已明確今年6-7月不對批發用戶和零售用戶的中長期合同(零售套餐)價格進行分時浮動比例校驗。
參與綠電交易的分時電價用戶(包括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兜底用戶、代理購電用戶)按浙江省現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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