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這部法律共九章,主要包括總則、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首部《能源法》,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是我國能源法制化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于進一步夯實能源行業法治根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大且深遠的意義。
圖片來源:國家能源局
維護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積極發展清潔能源,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普遍共識。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資源稟賦,使得煤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占據主導地位,支撐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能源發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推動新時代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作為世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者,通過制定能源法宣示我國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確立能源管理體制,明確各類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對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推動全社會綠色轉型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也為推動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體系貢獻中國智慧。
《能源法》的出臺,為能源綠色轉型和能源安全轉型插上了翅膀:
一從制度上明確了能源綠色發展的目標和責任。除了法律總則第5條中提出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優化能源供應結構和消費結構、積極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外,還要求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第23條要求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并壓實了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消納責任。
二明確了水電、風能和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要求。比如在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利用,要求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就近開發利用,為分布式發電就近交易、微電網等商業模式奠定了法理基礎。
三強化了能源綠色消費的技術和機制保障。第31條要求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第32條面對電源和電力負荷的雙不確定性,對儲能發展予以規定,要求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的各類型都要在電力系統中發揮調節作用。第34條要求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四重視能源規劃在能源發展中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能源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科學的規劃才能保證能源供需的有效平衡。第18條規定,編制能源規劃,應當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規劃應當明確規劃期內能源發展的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證措施等內容。
五強化細化了能源儲備和應急的管理與實施工作。對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提出了要求;就及時有效對能源供需變化、能源價格波動及能源安全風險狀況進行預測預警提出要求;對建立能源應急管理體制、擬訂能源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明確。
在中國能源發展歷史長河中,將國家的能源戰略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作為開展能源工作應當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第一次,為新時代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了行動指南,確保能源行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