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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乃慰,1949年出生,曾任泰寧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審判員,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助審員、審判員,曾獲評“福建省勞動模范”“全省法院辦案能手”。 張乃慰的父親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其對父親的回憶,讓我們感受到第一代法院人的艱苦工作條件和廉潔作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齡人,她見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巨變和民事審判體系的步步完善。讓我們跟隨她的講述,感受兩代法院人對公平正義的賡續、傳承與接力。 櫛風沐雨 背上信仰出發 童年的記憶始于開元路11號,當時的法院宿舍樓。那時院子里主要有兩撥人,一部分是和我父親一樣的大學生,還有一部分是南下老干部家庭。雖然只是平房,但在周邊群眾眼中,院子里住的人是威嚴、神圣的。 我父親是省高院刑庭法官,案卷、卷宗這些辦案用詞,從小我便耳濡目染。記憶中,父親每次辦案回家都是灰頭土臉,在那個交通還不發達的年代,背著沉甸甸的卷宗、靠著雙腿翻山越嶺去辦案是他的日常。我曾聽父親說起,在一次外出辦案時,一條蛇橫在山路邊,他只能等著蛇爬走后再繼續前行,當時的艱苦遠不是我們現在能體會的。 那時,許多制度還不完善。記得一次父親回到家時,天已經黑了,他拎著一個很重的大包,包里塞滿了斧頭、鐵器,估計是與案件相關的物品。每當他帶回這類物品時,便將包鎖到書房里,第二天早上又匆匆帶走。如今,公檢法部門職責明確,證據審查流轉等程序操作也更加規范。 小學時,我特別羨慕父親工作時用的紙張,可卻一張也得不到,父親說那是公家的紙,要公私分明,這令我印象至深。多年來,父母教誨我,工作要腳踏實地、做人要踏踏實實,凡是不該做的事情堅決不能做。這些勉勵都成為我一生的寶貴財富。 春風拂面 懷著希望前行 1969年,我從福州三中畢業,響應國家號召,到泰寧插隊。5年后在當地一家新建成的合成氨廠工作。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改革的春風吹拂神州大地。 經濟發展、社會轉型,人民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作用更加凸顯,法院隊伍急需增補人員。得知泰寧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我毫不猶豫地報了名,順利考上書記員的崗位。 幸運的是,我在泰寧法院遇到我的恩師——當時的民一庭庭長趙榮。在他的帶領下,我明白了書記員的工作不是簡單的“復述”,當事人說了什么就記錄什么,而是從頭到尾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了解法官審判思路,并記錄與法律關系相關的事實、與事實相關的當事人陳述,以及關鍵證據等。這十分考驗書記員的筆力、眼力和腦力。 那時,《民法通則》還未出臺,為了盡快掌握法律知識,我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手冊,將其中民事部分的批復、解答、政策全部抄出來,每天抱著本子反復看、反復學。那小小的司法手冊,全院只有一本,我們都十分珍視。 泰寧縣地處山區,民風淳樸,當時只有6萬人口,糾紛類型大多是比較傳統的婚姻、房屋糾紛,案情簡單、容易調解。那時我經常跟著趙榮庭長到現場去辦案、調解,泰寧縣城的大街小巷跑得多,街坊鄰居都認識我,親切地喊我“張書記”。這種類似“馬錫五審判方式”的辦案實踐,也讓我積累了豐富的基層經驗。 世紀騰飛 守望轉型發展 1985年,我回到福州,在省高院民事審判庭擔任助審員,那時民事審判只有民一庭,主要審理傳統的房屋、婚姻、債務案件。 相比基層,省高院受理的案件標的大、法律關系復雜,第一次參加案件合議時,庭長、法官們說得頭頭是道,非科班出身的我一時難以跟上節奏。面對挫折,父親告訴我,每個人都有他的辦案特點,向他人學,把他們的優點吸收過來。于是,合議庭研究案件時,我就認真研究大家寫的審理報告,及時總結整理。1987年,省高院開辦法律業余大學,經過3年的“半工半讀”,我辦理案件越來越上手。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上世紀80年代末房地產興起,帶來一系列新類型案件,如土地出讓轉讓、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各類糾紛。由于當時沒有上位法,面對新類型案件,全省各地法院積極探索、總結研討,省高院召開專題研討會,形成會議紀要,統一辦案尺度。其間,華東六省也召開了一次研討會,六省相互參考經驗做法,這些來自一線的實踐經驗都為上位法的出臺提供了參考依據。 隨著司法解釋、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民事法律體系更加健全。現在辦案件,在系統中一搜,相關法條依據、類案參考都出來了,法官辦案越來越有法可依、越來越嚴格規范。 理念革新 追求案結事了 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發展,民事審判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進入21世紀后,最高人民法院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原則。在退休前幾年,我把大量精力投入定分止爭,帶著庭里的年輕人齊心協力,將案結事了作為辦案的終極目標。 辦案當事人糾結在哪里,我們就抓住這一焦點,幫助他們化解心結。還記得一起標的上億元的遺產繼承糾紛案,雙方當事人都是親屬,如果對簿公堂,沒有一方能成為真正的“勝利者”。為此,我在庭前展開調解,既從情理層面拉進雙方距離,又從法理層面提出約定限制性條款的建議,一張一弛之間,雙方對履行協議先后順序的不信任感逐漸消除,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案結事了。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如果當事人的分歧始終無法消弭,就要在判決書上把事實理由、判決依據說清楚,做好判前說法、判后答疑的工作,盡量讓當事人勝敗皆服。我總是告訴庭里的年輕人,案件單純從法律上作出判決并不難,但法官不能就案辦案,要從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上理解、掌握法律的精髓,真正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力爭將每個案件辦成鐵案。 作為祖國的同齡人,我有幸見證了偉大國家從艱難困苦中崛起,在繁榮昌盛中巨變。法治建設也從一點一滴的起步探索,到法律體系的日漸完善。正是一個個持續的努力和改革,保證了法律實施的生命力,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守護了千家萬戶的安寧與和諧。希望一代代法院人接續傳承法治精神,堅守初心、銳意進取,持續不斷地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發出法治最強音。 (整理:郭佳文 王思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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