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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落地 有效運行 福州出臺《關于在全市范圍推廣適用海洋碳匯賠償機制開展生態修復的實施意見(試行)》 本報訊 為進一步推進福州市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積極創新海洋碳匯補償融入生態司法修復機制,日前,福州中院聯合市檢察院、海漁局立足海洋生態保護實際,經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出臺《關于在全市范圍推廣適用海洋碳匯賠償機制開展生態修復的實施意見(試行)》。 《意見》從適用范圍、前提條件、認購程序、司法后果、職責分工等方面提出十條舉措,明確司法機關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原址修復、增殖放流等傳統生態修復責任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其通過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等正規交易市場,自愿認購海洋碳匯并核銷經核證的海洋碳匯,更好履行替代性生態修復義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進行生態修復(含替代性生態修復)和海洋生態資源(碳匯)損失賠償的,法院應在裁判文書查明事實部分載明,作為其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意見》的出臺既是福州地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在海洋生態司法保護、服務保障國家“雙碳”行動的制度創新,更是以法治力量推動“破壞者為修復者”的生動實踐。下一步,各方將以實施意見為抓手,強化協作聯動,確保海洋碳匯賠償機制精準落地、有效運行,為加快建設生態福地、美麗福州筑牢法治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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