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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昌霖,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委員、生態環境審判庭首任庭長。深耕生態環境審判工作11載,探索修復性司法“福建樣本”,并推動我省生態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實現從單一林業審判庭到綜合性的生態審判庭轉變。 作為福建生態環境審判的參與者、見證者,生態司法實踐從“一枝獨秀”到“繁花似錦”的每一步都凝聚著祝昌霖對這片綠水青山的深情厚誼。讓我們跟隨祝昌霖的腳步,聆聽他在參與福建生態司法建設中的鏗鏘足音,感受那些關于探索、創新與堅守的故事。 從“一判三輸”到“一判三贏”的探索 福建山多海闊,八山一水一分田。全省森林覆蓋率為65.12%、連續45年保持全國首位,被稱為“中國最綠的省份”。盡管福建森林生態優勢得天獨厚,但生態環境保護任重道遠,仍需砥礪前行。2006年,我受任省高院林業庭庭長,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 當時,在懲處林業犯罪的長期實踐中,老一輩林業法官發現,僅從刑罰層面對被告人進行制裁,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植被破壞及水土流失的持續惡化。在一次對柘榮縣人民法院的調研中,我得知,該院3年間審理的森林失火案多達16起,過火林地面積近2000畝。嚴厲的刑罰盡管可以震懾部分當事人,但老弱被告人刑罰難執行、被毀山林依舊荒蕪、受害林農的經濟損失難以得到補償,“一判三輸”的局面令人唏噓。 如何扭轉這樣的事態?回到福州后,我反復思考。經過研討與論證,我們明確了“懲罰違法犯罪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才是目的”的林業刑事審判理念,但如何從現有法律層面找到實踐的突破口? 1991年,長汀縣人民法院林業法官大膽嘗試判決由被告人對其破壞的林地進行“補種復綠”,在一起失火燒山的案件中,判處被告人梁某在火燒跡地更新造林310畝。這一思路令我大受啟發,便在此基礎上指導各地法院展開探索。 經過論證和大膽嘗試,我們在柘榮形成相對完善的辦案流程。這類案件由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之間達成諒解,簽定由被告人在過火林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同時,將協議履行情況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 被告人從“毀林者”轉變為“護林人”,還帶動周邊群眾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發案數同比明顯下降。這樣的判決實現了“懲罰犯罪、修復生態、化解糾紛”的“一判三贏”。 看著曾經被毀壞的林地變得郁郁蔥蔥,我倍感欣慰,也備受鼓舞,更希望盡快將這項機制在全省推開。我們制定相關指導意見和文件,明確修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實施程序和監督機制,從案件受理、審理到執行,每一個環節都形成統一的制度和流程。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在我2017年退休時,福建法院在修復性司法方面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我們突出對受損林、水、礦、土等環境資源要素的司法修復,以復綠補種、簽訂生態修復協議、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等多種方式修復受損的資源與環境,推動地方生態環境顯著改善。 從“林業庭”到“生態庭”的蝶變 1982年,福建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覆蓋三級法院的林業審判庭,主要審理涉林三大訴訟案件,包括林業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權屬等行政案件。然而,隨著生態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的案件不斷發生,涉環境資源案件的范圍越來越大,傳統的林業審判庭收案范圍窄小,已難以適應生態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推動審判體系向前發展,成為勢在必行之舉。 思路決定出路,我深知司法審判必須從融入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去考慮。彼時,全省正如火如荼地開展“生態省”建設實踐,大規模開展環境保護行動。于是,成立生態庭、擴大受案范圍、適應“生態省”建設需要、走專業化發展路線的“路線圖”在我的腦海中越發清晰。 2007年,隨著“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落地柘榮,首個生態環境審判庭也在柘榮法院試點成立。之后,漳州、龍巖、三明、南平、泉州等地法院陸續成立專門的生態環境審判機構;2014年,省高院成立全國首個省級生態環境審判庭,福建法院生態司法體系實現從原來單一的森林資源保護向全面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轉變。 改革后的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推行集中管轄制度,對涉及生態環境資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訴執行等各類案件統一歸口管理。收案范圍涉及生態的刑事案件擴大到破壞森林植被等31類,民商事糾紛案件擴大到涉及大氣、水、噪聲、放射性、土壤等環境污染責任等18類,解決了過去審判資源閑置不均、審理標準寬嚴不一等問題。 由林業審判的“三審合一”拓展至生態環境審判“四審合一”,再到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訴執行“五審合一”的生態環境審理模式,轉變意味著更大的責任和挑戰,也意味著我們守護這片綠水青山有了更廣闊的舞臺去施展拳腳。 為提升生態審判專業性,我們加大生態環境審判隊伍的培訓力度,建立生態環境專家陪審、技術專家咨詢制度,研究生態環境審判疑難問題,先后研究制訂出臺涉林糾紛“大調解”機制、涉林刑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等16項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的意見,在全國率先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體系。 從“審理”到“治理”的理念革新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和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生態資源審判受案范圍不斷擴大,案件類型也逐漸增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無證砍伐樹木、污染環境等一些生態案件看似不起眼,卻是最貼近群眾日常生活的。涉生態案件沒有小案,每一起案件都是對生態環境的一次守護,每一次判決都是對生態文明思想的踐行。 2015年,永春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在禁獵期非法獵獲野生畫眉22只。被告人表示在其貴州老家有捕獵畫眉鳥的習俗,并不知道這是犯法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即使依法判決也難以讓被告人認罪服判,老百姓也不理解,抓幾只鳥為什么要被關起來? 得知此案即將開庭,我指導當地把該案辦成一個標桿案、導向案,邀請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并邀請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專家到現場解讀。了解了畫眉鳥在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性,被告人表示不再上訴,老百姓也認識到事情不是抓幾只鳥那么簡單,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在那一刻被悄然喚醒,庭審成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在社會上引起良好反響,也成為后來教學的經典案例。 與林業庭時代不同,生態審判庭在辦案中更加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理念,將生態巡回法庭延伸到林區、景區、礦區、自然保護區、海域等,既方便群眾訴訟,又能實現生態教育作用,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回首那段奮斗的時光,我心中充滿了感慨和滿足。退休后,我擔任中國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持續關注、參與、推動生態司法體制機制建設。 如今,新一代福建法院人接續奮斗,26項體制創新與成功案例入選《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近年來,福建法院踐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建立閩東北、閩西南兩大協同發展區流域生態司法協作平臺,全國首創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牽頭成立涵蓋10個省(自治區)的國家公園司法保護協作聯盟,系統性開展濕地(紅樹林)司法保護;開創“碳匯修復”新篇章,在全國首創統一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標準及自愿賠償機制和藍碳司法保護與生態治理機制;聯合福建省林業局在全國首創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及價值量核算方法,并在龍巖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首先適用,為“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提供了司法方案…… 未來,希望福建法院能繼續念好生態司法“山海經”,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貢獻司法智慧和法治力量。我也將繼續在環境資源審判理論研究、科研教學方面持續發力,為實現生態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貢獻微薄之力。 (整理:郭佳文 張嘉慧 朱碩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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