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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幾經轉手,預付卡能否退費? 法院:未經消費者同意轉卡,原經營者需承擔退款責任 足浴店三次易主,最終還是閉店,可預付卡里的錢還沒消費完,余額該找誰退?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預付卡退費糾紛,明確店鋪轉讓后原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洪某長期在廈門佳藝汗蒸館充值消費,后該店因經營不善被廈門清水養生館承接。經客服詢問,洪某同意將卡內余額轉入清水養生館繼續使用,并在此期間再次充值。3年多后,清水養生館未經洪某同意,將店鋪轉讓給廈門匠心足浴承接儲值卡服務。不久后,匠心足浴停止經營,此時洪某卡內尚有余額9713元。 2024年12月24日,洪某多次與兩家店協商退費無果,遂將清水養生館和匠心足浴訴至思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余額。清水養生館辯稱,已通過轉讓合同約定由匠心足浴承接服務,而匠心足浴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洪某的支付記錄,以及清水養生館陳述確認的內容,可以認定洪某與清水養生館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洪某的會員卡內尚有9713元余額,其對清水養生館享有相應債權。但店鋪已停止營業,洪某與清水養生館的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洪某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合同,并要求清水養生館退還儲值卡余額9713元。匠心足浴并非此案服務合同的主體,洪某關于解除其與匠心足浴之間的合同、要求匠心足浴退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債務轉移無效,原經營者需退余額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可以訴請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并退還相應的費用。 此案中,清水養生館作為債務人,在未經洪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債務轉移給匠心足浴,該行為對洪某不發生效力。因此,清水養生館作為合同主體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不能履行,則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預付卡轉讓需消費者同意 日常生活中不乏經營者擅自轉讓店鋪,消費者申請退款卻被前任和現任經營者“踢皮球”的現象,不僅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障礙,也給經營者通過轉店逃避責任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實際上,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前任經營者才是責任主體。店鋪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承接了預付款未消費部分的服務,性質上屬于債務的轉移,而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即消費者同意,才能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消費者應樹立維權意識,留意店鋪擺放的營業執照,妥善保管好相關證據,留存好合同、付款憑證、收款收據、消費次數及對應的費用、與經營者工作人員之間的聊天記錄等,以便在發生糾紛后提交有力證據,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中人物店鋪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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