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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司法拍賣拍得房產后,卻發現要承擔該房產此前欠交的物業相關費用,這筆被拖欠的費用該由誰支付?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法拍房物業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林先生經司法拍賣程序購得浦城縣某小區的一處房產,原房主為姚先生。成為新業主后,林先生向物業公司交納成為新業主之后的物業費,但拒絕支付房屋原房主拖欠的費用。經催要無果,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林先生訴至浦城法院,要求林先生交納該房屋在拍賣前欠下的物業費。 法院審理 競買公告約定欠費由買受人負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該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依約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有權向業主主張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案涉房產所欠的物業費雖為原房主姚先生作為業主期間產生的費用,但該房產的《競買公告》第六條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涉及賣方的稅費及可能存在的水、電、物業管理等欠費均由買受人負擔?!绷窒壬底栽竻⑴c競拍案涉房產,即代表其以競拍行為表明愿意接受該《競買公告》中的相關條款內容,且同意負擔該房產可能存在的相關費用。因此,林先生以參與競拍的實際行為對該房產欠交的物業費構成債務加入,應對該房產欠交的物業費承擔連帶責任。 經調解,林先生通過微信向物業公司交納了案涉房屋拖欠的物業費。 法官說法 購房者在競拍前應全面了解房屋狀況 法拍房新業主是否需要承擔前業主拖欠的物業費,主要取決于拍賣公告的約定。若拍賣公告明確約定由買受人承擔,新業主需履行清償義務;若未明確約定或表述存在歧義,則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原業主承擔,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因拍賣公告條款的公平性考量的例外情形。此案中,林先生自愿參與競拍,應視為對《競買公告》內容的接受和同意,表明其認可案涉房屋的瑕疵或權利負擔,即同意承擔支付案涉房屋所欠物業費用的責任。 雖然法拍房往往低于市場價成交,為購房者提供“撿漏”的絕佳機會,但建議購房者在競拍前全面了解標的房屋狀況,比如是否存在拖欠的水、電及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是否存在權利瑕疵等情形,在心中有數的情況下再確定是否參與競買,避免因法拍房的權利瑕疵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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