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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農民工定居城鎮,下班遇事故工傷如何定? 法院:購房定居不改變屬性,已達退休年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在城鎮化浪潮下,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當超齡進城務工農民在通勤途中遭遇意外,法律該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近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超齡務工農民工傷認定案件。 案情回顧 “70后”農民工游某進城務工多年后,于2018年5月通過買賣的方式獲得一城鎮房屋產權并實際居住。2019年4月起,游某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27個月。2021年,游某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23年1月1日,游某接受福州某物業公司返聘,雙方簽訂《返聘協議書》,約定返聘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游某擔任消控室消控員一職,每月基本工資為 3000元。 2023年8月26日,游某從工作所在小區下班打卡后,駕駛兩輪電動車返回住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游某無責。出院后,游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供工資發放記錄、事故責任認定、就醫報告、疾病證明書等材料。2024年4月7日,當地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游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但某物業公司卻認為,勞動關系的確定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其與游某之間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游某入職公司時51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工傷認定;且游某已在城鎮定居,亦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是進城務工農民。某物業公司遂訴至鼓樓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目前在法律上,“務工農民”沒有統一定義。參考其他城市有關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中“務工農民”的概念,可以歸納出“務工農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戶籍在農村;二是到城市務工。此案中,游某戶口簿顯示其之前為糧農,戶口仍在農村,雖在城鎮購買住宅,并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27個月,但不影響其務工農民身份的認定,且游某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也未領取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超齡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游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定居城鎮不改變務工農民屬性 戶籍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消除城鄉戶籍差異,不能以戶籍制度改革已取消農業戶口為由,而把進城務工農民群體排除在《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外,否則有違戶籍改革的初衷。在城鎮化進程中,原先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生活的人員逐漸前往城鎮謀生,在積累一定財富后選擇購房定居屬于常態。務工農民定居城鎮后繼續參加非農工作,仍然屬于進城務工農民,司法實踐中,對這類群體,應聚焦實質用工關系,以法律的剛性約束和柔性關懷,讓其平等獲得法律保護,切實將戶籍制度改革的制度紅利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權益保障。 超齡務工農民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體現最高院對超齡進城務工農民發生工傷時持保護的肯定態度,答復并非僅僅適用“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這一情形,若超齡進城務工農民發生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工傷認定情形,亦可遵循該答復,參照執行。游某受某物業公司返聘用時已達退休年齡,其與物業公司建立勞務關系,但不影響在此案中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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