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女士:前幾天,我和我丈夫吵架,氣上頭了就去民政局提交了離婚申請,回家后越想越后悔。請問,我們現(xiàn)在還能撤回申請嗎? 【解答】 凌美英(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女士,您好!您可以撤回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您和您丈夫30天冷靜期屆滿后,未共同申請離婚證,也會視為自動撤回。離婚涉及家庭關系和子女權益,建議您在冷靜期內(nèi)與丈夫充分溝通,必要時可通過家庭調(diào)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因情緒沖動影響決定。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wǎng)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wǎng)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