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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受讓股權,受讓前的稅款誰承擔? 法院:協議已明確權利義務隨股權轉移,由新股東承擔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股權轉讓成為企業股權結構調整的常見方式。其中,零元股權轉讓受到部分投資者關注。然而,這種看似“低成本”的交易背后,往往隱藏著復雜的法律風險。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為市場主體敲響風險防范警鐘。 案情回顧 龍巖某茶業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1日,歷經多次股權變動后,股東變更為陳某某和蘇某。2023年,陳某某將公司90%股權以零元價格轉讓給郭某,蘇某則把10%股權零元轉讓給張某。次月,郭某、張某又分別將所持股權以零元價格全部轉讓給陳某。各份股權轉讓協議均明確,出讓方轉讓股權后,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之轉由受讓方承擔。此后,陳某成為公司股東,按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024年5月,陳某經營期間,公司收到某稅務分局的納稅評估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對2020年至2022年間納稅情況進行自查補正,并補繳稅款。經自查,公司實際補繳稅款11萬余元。陳某認為該稅款產生于自己受讓股權之前,應由原股東承擔,遂將陳某某、蘇某、郭某、張某訴至新羅法院。 法院審理 轉讓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隨股權一并轉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的一系列股權轉讓協議,均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陳某作為零元受讓股權的一方,本應在交易時保持審慎態度。其與郭某、張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已明確約定轉讓方的權利義務隨股權一并轉移,且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各方就欠稅事宜有其他約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及股權轉讓協議內容,陳某主張稅款應由變更前股東承擔,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新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8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零元受讓股權存在多重法律風險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擁有獨立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零元受讓公司股權存在多重法律風險:一是稅務風險,若稅務機關認定零元轉讓是為避稅,或企業存在欠稅,受讓方可能面臨補稅;二是債務風險,受讓未實繳出資股權,受讓方或需承擔未實繳部分出資責任;三是其他風險,轉讓行為若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將被判定無效。若屬虛假交易,轉讓方和受讓方可能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此外,零元轉讓還易引發合作伙伴或投資者質疑,影響企業商業信譽。 股權轉讓作為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又是受法律嚴格規范的民事法律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務必謹慎對待。通過合理定價、規范協議內容,確保交易合法合規,才能有效避免因避稅或不當操作引發法律糾紛與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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