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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字化浪潮的推動下,AI換臉等人工智能技術也在以極快的速度融入各行各業,給人們帶來了多元的新奇體驗。但當技術開發者、使用者在追求商業利益或滿足用戶需求過程中,忽視法律規定、應用規范,往往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觸犯法律底線。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AI換臉引發的侵犯肖像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李某是一名擁有200多萬粉絲的網絡博主,經常受邀拍攝造型短視頻,并在自媒體平臺發布,獲得較高的人氣和知名度。位于福州的鴻運公司(化名)運營一款AI換臉隨手拍小程序。今年初,李某發現鴻運公司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將其發布的短視頻作為模板,提供給小程序用戶使用。用戶通過購買會員或觀看商業廣告,便可使用小程序AI換臉功能生成李某同款造型視頻。李某以鴻運公司侵害其肖像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鴻運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鴻運公司在未經李某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在其運營的AI換臉小程序中將李某的肖像作品上傳為模板,誘導不特定的對象使用,并以收取會員費、廣告費等方式進行營利活動,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庭審過程中,鴻運公司表示其運營小程序時間較短,且在庭審前下架了小程序,認為李某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法官結合鴻運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范圍、后果、獲利等因素,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鴻運公司認識到自身錯誤,李某也在賠償金額上作出退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鴻運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李某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6000元。 法官說法 侵犯肖像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除了我們通常認為的臉部外,其他外部形象或特征也可能具備可識別性。此案中,李某是一名具有一定粉絲基數的網絡博主,其發布的視頻中,服裝、妝容、動作等外部形象與李某的指向性高,具有可識別度。而鴻運公司作為AI換臉小程序運營者,未經李某許可或同意,不僅上傳使用李某的肖像作品,還以此作為模板,誘導不特定用戶通過AI換臉技術合成李某的肖像并傳播牟利,構成對李某肖像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AI等人工智能技術和場景的不斷創新拓展,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和樂趣,但伴隨產生的侵犯肖像權等法律風險和責任問題亦應予以重視。除新聞報道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未經肖像權人的授權或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當發現肖像權被侵害后,應及時調取、固定侵權證據,通過通知協商、平臺投訴或法律途徑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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