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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前兩天,我買了一輛二手車,要求賣家共同辦理登記,卻遭拒絕。賣家稱,轉讓手續繁雜,車子交付即屬買方。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解答】 楊麗英(福建省律師協會理事、律師):李先生,您好!賣家說法不完全正確。汽車交付雖產生所有權轉移效力,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以及該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賣家將汽車交付給您時,您確實取得所有權。但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若賣家將車輛抵押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并辦理抵押登記,一旦賣家未償還貸款,第三人可依法拍賣車輛并優先受償,此時您將無法對抗該第三人的權利主張。因此,為避免后續法律風險,汽車買賣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第三人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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