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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寵物數量增加,鏟屎官對寵物的健康問題愈發關注,當寵物在診療過程中發生意外,主人該如何有效維權?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寵物醫療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1日晚,陳希(化名)飼養的寵物狗出現嘔吐癥狀。次日,陳希將小狗送至廈門某寵物醫院治療。經試紙檢測,小狗被診斷為犬細小病毒感染。某寵物醫院告知陳希,該病癥存在致死風險,陳希表示知曉后將小狗留院治療。住院期間,某寵物醫院通過微信群向陳希匯報小狗用藥情況和身體狀況,并發送視頻。小狗在治療的前兩天狀態好轉,但在第三天上午未用藥后,于中午死亡。 陳希認為某寵物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導致小狗死亡,并提出4個主要質疑點:10個月大的小狗感染犬細小病毒致死概率很??;醫院接診時承諾全程記錄,事后卻予以否認;治療期間未及時抽血化驗和調整治療方案;院方無法提供有效的用藥和化驗單據。為此,陳希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寵物醫院退還醫療費用938元,賠償寵物喂養生活成本5000元,以及精神損害費用5000元。 某寵物醫院辯稱,已按照約定提供診療服務,并遵循診療規范對寵物進行診斷和治療,不存在嚴重過錯。犬細小病毒是一種烈性傳染病,即便治療也無法避免突然死亡的情況,并強調動物診療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性,其診療行為符合規范。 法院審理 未能舉證醫院過錯,無法認定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寵物醫院已獲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具備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絕育手術的必要條件。而陳希飼養的小狗系其收養的流浪狗所生,在飼養過程中未注射過任何疫苗。 庭審中,法院依法傳喚接診獸醫出庭作證,獸醫詳細陳述小狗的診療過程、用藥及治療情況。 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某寵物醫院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陳希必須舉證證明某寵物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實施了不當診療行為,以及不當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然而,針對陳希提出的各項過錯主張,如診療方式和用藥、用藥劑量偏差、未提供公共視頻等問題,法院逐一審查,認為各項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希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此案判決結果再次強調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同于人體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寵物診療實為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方主張侵權責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案中,盡管寵物主人對寵物醫院的診療過程提出多項質疑,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法院最終無法認定寵物醫院存在侵權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寵物主人,在寵物接受醫療服務時,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診療記錄、收費清單、用藥明細、溝通記錄(包括微信聊天、視頻等),必要時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處方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寵物醫療機構也應規范診療行為,完善病歷記錄,加強與寵物主人的溝通,并妥善保存診療過程中的各項證據,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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