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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兩螃蟹1兩繩,“行業慣例”能否免責? 法院:構成貨物質量瑕疵,應減少貨款 買螃蟹附贈“半兩繩”,商家一句“行業都這樣”能否免責?近日,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螃蟹買賣合同糾紛,對商家以“行業慣例”為由使用超重捆扎繩的行為作出裁判,明確此類行為構成貨物質量瑕疵,需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郭某為籌備婚宴,向廈門某水產店采購290只螃蟹,雙方約定按重量計價。收貨后,郭某發現螃蟹實際個頭偏小,且捆綁繩厚重,一掂量便察覺異樣:“5兩左右的螃蟹,繩子就有1兩,實際重量不到4兩!”郭某隨即通過微信向商家提出質疑,但商家僅以“行業做法”回應,未作合理解釋。因對貨物質量存在爭議,郭某拒絕支付16671元貨款,水產店遂將其訴至湖里法院。 庭審中,水產店堅稱:“螃蟹帶繩稱重是行業慣例,半兩到一兩的繩子重量屬于正常范圍,郭某已使用全部貨物,理應足額付款。”然而法院經調查發現,郭某在微信溝通中多次強調繩子過重、螃蟹規格不足,而商家始終未提供合理解釋或調整方案。 審理與說法 超重捆扎構成質量瑕疵 此案爭議核心在于:商家以“行業慣例”為由使用超重捆扎繩,是否構成貨物質量瑕疵?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市場存在水產品帶繩稱重的習慣,但這種“慣例”必須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礎之上。 根據《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整治全市銷售水產品稱重行為的意見》,螃蟹捆扎繩重量應控制在水產品自重的5%以內,嚴禁通過增重手段變相抬高價格。此案中,水產店自認捆繩重量達半兩到一兩(約25~50克),而5兩重螃蟹(250克)的合理捆繩重量應不超過12.5克,實際重量超標2~4倍,明顯違反地方規范性文件要求。 同時,結合商家在微信中已確認螃蟹“個頭確實較小”的事實,法院認定,超重捆扎繩與規格不足共同導致貨物存在質量瑕疵,嚴重影響了郭某購買螃蟹用于婚宴的合同目的實現。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若所謂“行業慣例”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消費者權益,則不能作為免責依據。 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法院認為,水產店提供的貨物因捆扎繩超重導致實際價值降低,即便郭某在商家提醒后仍使用了貨物,商家也應承擔主要瑕疵責任。最終判決郭某向水產店支付貨款14124.45元,即在原主張的16671元基礎上扣減2546.55元,并駁回水產店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貨款已按判決履行。 法官提醒 “行業慣例”不能成違法擋箭牌 廣大經營者切勿將“行業慣例”作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擋箭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商家通過厚重捆扎繩、吸水材料增重等手段,不僅涉嫌欺詐,還可能面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此類變相漲價行為最高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罰款金額可達20萬元。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水產品等稱重商品時,要注意留存購物小票、稱重視頻、實物樣品等證據,尤其是捆扎繩細節。一旦發現重量異常,應立即要求在市場公平秤復驗,并撥打12315投訴。若損失較大,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懲罰性賠償,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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