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購買問題海參,可獲“假一賠十”? 法院:明知有問題仍購買,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買到問題食品,法律支持“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若消費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買一次發現問題后,不僅不退,反而繼續大量購買,還能獲得十倍賠償嗎?近日,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食品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5日,林某通過某網購平臺在白某開設的網店,花費483.55元購買1斤“淡干海參”。收貨泡發后,林某發現海參的泡發率不符合正常標準,遂委托檢測機構對該海參的復水后干重率、蛋白質等項目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1月24日、12月17日,林某又接連兩次購買白某店鋪出售的干海參,分別花費1499.1元、774元,但均未拆封食用。之后,林某訴至薌城法院,要求白某退還貨款2756.65元,并主張十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首次購買支持十倍賠償,后續購買不適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在白某處購買的干海參,經檢測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白某的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林某主張的十倍賠償于法有據。但是海參作為一種較為昂貴的海洋食品,林某在初次購買時尚且謹慎,但在發現泡發率與正常標準不符且將商品送檢的情況下,又接連兩次購買且均未拆封食用。其后續購買行為與一般常理性消費不符,故不能認定為個人或家庭消費需要。 綜上,林某的后續購買行為系“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購買,已經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 基于此,法院僅支持林某首次下單對應的干海參適用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如下:林某將剩余海參退還白某;白某應退還林某貨款2756.65元,并補償林某5243.35元。 法官說法 法律不鼓勵牟利性“打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律保護合法權益,但不鼓勵牟利性“打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設立“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本目的是激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嚴懲不法經營者,從而保障公眾健康。法律堅決保護消費者在不知情或合理消費過程中遭遇問題商品的正當權益。如果購買者明知商品有問題,仍以索取高額賠償為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在短時間內大量、多次購買同一問題商品,其行為性質就可能轉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維權”。 法官提醒 法律為消費者撐起了維權的保護傘,“假一賠十”是震懾不法經營者的利器。但這把利器的使用,必須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本心,而非牟利的算計。消費者應做到誠信消費、誠信維權。而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則必須時刻繃緊安全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把好進貨查驗關、銷售質量關,杜絕銷售假冒偽劣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共同營造誠信、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