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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場持續升溫,無論是為追求個性化居住體驗的租客,還是期望提升經營場所格調的商戶,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愈發普遍。然而,當租賃關系結束,裝飾裝修物的去留問題,成為引發糾紛的高頻點。近日,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明確了裝修拆除的責任歸屬。 案情回顧 陳某因經營需要向謝某租賃位于廈門翔安的一處店面,租賃期間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安裝了展示柜、展示架及廣告燈箱等。退租后,謝某要求陳某拆除清理相關裝飾裝修物,遭陳某拒絕,謝某遂于2024年10月底訴至翔安法院。案件經調解,陳某拆除了部分裝飾裝修物,但拆除過程中雙方矛盾激化,陳某表示不同意繼續拆除剩余部分。該案于2024年12月中旬再次開庭。 審理與說法 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應由租客拆除清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此案中,陳某設置的裝飾裝修物(如展示柜等)與房屋未形成附合,可拆除且大多不可重復利用,拆除清理會產生費用。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依法應由租客陳某負責拆除清理。 鑒于陳某不同意繼續拆除剩余裝飾裝修物,為減少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法院判決謝某自行拆除剩余裝飾裝修和遺留物等,由陳某補償謝某費用2000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履行義務。 法官提醒 房屋租賃雙方應謹記三原則: 1. 合同要詳盡。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退租后的租金結算、水電費結算、裝飾裝修物處理等事宜,避免約定不明引發糾紛。 2. 溝通要前置。租賃期間遇合同未詳盡約定事宜,租客應提前主動聯系房東溝通報備,看是否需變更、增加合同條款,房東亦應及時表態。 3.糾紛要理性處理。發生爭議切勿意氣用事,應通過合法、正當、和諧方式化解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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