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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套取銀行貸款后出借他人,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4月,王某向朋友劉某借款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為了幫助朋友,劉某向銀行貸款9.8萬元,出借5萬元給王某,王某出具一張借條,約定還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因王某遲遲未還款,劉某于今年3月25日訴至閩清法院,要求王某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借貸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劉某出借給王某的款項系來源于其向金融機構的貸款,故雙方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王某因此取得的5萬元,應當返還給劉某,相應的關于利息的約定也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劉某5萬元。 法官說法 通過銀行、貸款平臺貸款后,將貸款提現出借他人或者將發放貸款的卡出借他人使用,或將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都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轉貸形成的借款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則適用無效的法律后果,即該行為獲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因此對于轉貸的本金予以返還,而對于轉貸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條款,因合同無效不能適用。如果借款人未按約還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擔向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如果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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