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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經泰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廖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泰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 據悉,廖某某在從事裝修工作中多次瀏覽射釘槍改裝視頻,萌生了私自改裝射釘槍的想法,后按照視頻內容分別網購了射釘槍、無縫鋼管等零部件,使用機器將無縫鋼管焊接至射釘槍上,經檢測可成功擊發。 案發后,泰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廖某某改裝的射釘槍符合槍支管理法中關于“槍支”的認定標準,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款,故以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慮廖某某的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表現等予以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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