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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挪一下車,又沒有開很遠……”這是不少酒后駕駛人心存僥幸的借口。 漳州一男子叫了代駕,卻因“強迫癥”覺得車輛停放不正,酒后挪車構成醉駕。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龍海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葉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5000元。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22日晚,葉某駕車前往其表哥家,把車停在馬路邊的停車位。席間,葉某飲用約六兩自釀米酒。飯后,葉某通過手機預約代駕服務,并在副駕駛位等待。 然而,在等待代駕的過程中,葉某的“強迫癥”犯了! 他發現車停得不夠正,在酒精作用下,竟坐回駕駛位,啟動車輛試圖挪正位置。 車輛啟動后,因葉某意識模糊、操作失控,導致車輛與前方停放的車輛發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撞車主立即報警。經鑒定,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185.48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 龍海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經龍海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釋法 危險駕駛不以行駛距離長短為轉移 危險駕駛罪中的“駕駛”行為,并不以行駛距離長短、速度快慢為轉移。只要行為人酒后出于主觀意愿在道路上啟動了車輛并發生物理位移,即使只是極短的挪動,其行為就已構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此案中,葉某的錯誤認知極具代表性。不少駕駛員認為“就挪幾步”“不出車位”就不算酒駕醉駕,這是一種非常危險且錯誤的認識!法律評價的是酒后操控車輛的行為本身及其潛在危害性。公共道路(含公共停車場、路邊停車位等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上的任何酒后動車行為,都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務必堅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底線——哪怕只是挪車,也絕對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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