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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微信聊天記錄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那么,在微信中作出的承諾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憑借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案件事實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趙某通過林某結識了劉某。2024年11月,劉某向趙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但劉某并未按照約定還款。 為此,趙某聯系上林某,林某通過微信向趙某發送“劉某沒回款我來墊”的信息。之后,劉某仍未償還借款。無奈之下,趙某訴至福清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林某對劉某所負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微信聊天記錄構成書面保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向趙某借款,事實清楚,對二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趙某請求劉某償還借款本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該法第六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此案中,林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表示“劉某沒回款我來墊”,應當認定林某以書面形式對劉某所負債務向趙某作出保證。趙某未提出異議,故趙某與林某之間依法成立保證合同法律關系。趙某與林某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林某依法應當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 隨著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成為日常生活及經濟往來中重要的溝通方式,微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適用性也越來越廣泛。微信聊天記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書面形式”所具備的“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及“隨時調取查用”的特征,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合同成立的有效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切莫認為通過微信作出意思表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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