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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先生:陳某的名貴鉆戒丟失,她張貼了一則懸賞廣告,載明:若有好心人撿到鉆戒后并歸還,重謝1萬元。我撿到了她的鉆戒,通過懸賞廣告聯(lián)系其并將鉆戒歸還,可陳某拿到鉆戒后卻無任何表示。我提醒陳某支付1萬元酬金,陳某則表示是自己瞎寫的,不予支付。請問,我可以要求陳某支付懸賞金嗎? 【解答】 吳水秀(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鐘先生,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陳某為找回丟失的鉆戒貼出懸賞廣告,懸賞廣告清楚寫明重謝1萬元。您主動歸還鉆戒,無論您歸還遺失物是否是為了獲得懸賞金,但陳某承諾在先,就應說到做到,支付承諾的懸賞金。陳某以“瞎寫的”為由拒絕支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您可依法主張陳某支付1萬元懸賞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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