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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事故賠償款給未成年女兒。然而,這筆款項竟被繼母炒股虧光了。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涉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糾紛案件,警示監護人不能隨意處置未成年人的財產。 案情回顧 小麗(化名)未成年時,其生母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小麗分得事故賠償款(包含撫養費)40余萬元??铐椩尚←悹敔敱9埽←惓赡旰笞孕刑幹?,后賬戶交由小麗父親張某掌管。 之后,小麗父親張某與繼母李某登記結婚。2016年6月和8月,張某分兩次將小麗賬戶中的共計41.9萬元取出。張某將20萬元存入自己賬戶,再轉入李某賬戶,另21.9萬元則直接從小麗賬戶轉入李某賬戶。李某收到錢后,將錢投入股市,最終血本無歸。 2023年12月,小麗成年后,得知此事,將繼母李某訴至海滄法院,要求返還本金41.9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 不當處分被監護人財產,應返還本金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41.9萬元款項,明確來源于小麗分得其生母的死亡賠償款,屬于小麗的個人財產,并非張某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作為小麗的監護人,負有法定的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益的職責。其擅自將小麗財產轉出用于高風險股票投資,顯然不是為了小麗的利益,嚴重侵害小麗的財產權益。 同時,部分款項直接從小麗賬戶轉入李某賬戶,李某應當知道款項是小麗分得的賠償款,因此可以認為,李某和張某合意將小麗的錢款用于炒股以獲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資經營行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某和李某應共同償還,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小麗有權向李某或張某一人主張償還。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小麗本金41.9萬元,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小麗鑒定費4萬元及保全申請費327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損害被監護人財產權益,應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O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有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但監護人應正確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產且非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構成監護權濫用,應及時予以返還。 此案中,監護人與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將被監護人的錢款用于炒股以獲取利益,違背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監護職責,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二人應共同償還,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監護人依法有權僅向作為連帶責任人之一的監護人再婚配偶主張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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