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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離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是自己,多次與原公司協商未果,便起訴維權。近日,廈門海滄法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件。 2018年3月,小陳入職廈門某文化公司當銷售總監。2020年12月,公司委派、聘任小陳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然而,工商信息變更登記過后,對于小陳來說,仍擔任銷售總監一職,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未擁有公司股份,無任何決策權。 2021年7月31日,小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起訴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小陳被委派、聘任為廈門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但未實際擁有公司經營管理權和決策權,并未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職權,屬于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在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公司應當及時變更法定代表人等相關登記,同時,因小陳并非廈門某文化公司的股東,無法通過提起召開股東(大)會等內部救濟途徑變更法人登記,故其請求廈門某文化公司向工商登記機關滌除小陳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的登記事項,具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廈門某文化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為小陳辦理滌除廈門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經理身份的工商登記事項。 法官提醒:離職后的“掛名”法人承擔諸多不確定的風險,有違自愿公平原則,應當允許“掛名”法人提出滌除登記之訴。公司員工如遇此情況,應及時留存“掛名”身份、窮盡內部救濟途徑后公司仍拒絕變更登記的相關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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