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近日,經福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因犯盜竊罪被福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7月的一天凌晨,劉某某逛至福安市區一停車場,發現一輛灰色小車的車門未上鎖,遂拉開車門盜走現金2600元,后劉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2日。 4個月后,劉某某故態復萌,發現停放在路邊的小車未上鎖,再次“拉車門”搜尋車里的財物,又盜走一名牌包裝袋,內有墨鏡及背包。隨后,劉某某謊稱親戚贈送,以5000余元的價格出售。經鑒定,被盜墨鏡、背包系正品,價值3萬余元。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