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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件,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間,鐘某某在某店鋪擔任前臺銷售及收銀員期間,趁其他店員不在店或未注意之機,使用自己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碼收款,多次截取不特定顧客購買商品支付給店鋪的消費款共計4萬余元。案發后,鐘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款項歸還店鋪。 法院審理認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鐘某某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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