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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國家機關印章更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標志。然而,有的人竟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最終受到刑事處罰。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案件。 某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分包承接了市政交通信號燈維護服務類采購項目。根據工作要求,每個月工程結束后,某公司需將經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簽字的月工作考評表,交由當地交警大隊和市政管理服務中心評分并簽字蓋章后,方可領取相應的服務款項。為應付考評,陳某偽造了交警大隊公章,并自行在月工作考評表上蓋章,用于領取相應服務款項。經公安機關鑒定,某公司承接該項目期間,陳某提交的月工作考評表上的“交警大隊”印文中有9份系偽造。2024年8月,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檢察機關以陳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向閩侯法院提起公訴。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偽造并使用交警大隊公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本案案情、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等情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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