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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業主不能以物業服務不到位拒交物業費 現如今,人民對生活環境水平的要求不斷提升,但部分物業公司管理水平相對落后,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加劇了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緊張關系。日前,平潭法院妥善解決了一批物業費糾紛。 平潭某物業公司與平潭縣嵐城鄉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在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小區部分業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及水電公攤費用。經催收無果后,該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這些業主告上法庭。 平潭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后,立即開啟訴調對接機制。經了解,大部分的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主要原因是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管理行為不到位、不規范。了解糾紛原因后,調解人員不厭其煩地對業主進行釋法說理。對物業不存在過錯而業主惡意拖欠的,告知業主相關法律后果,耐心疏導并督促其交納物業費。對物業服務存在瑕疵,說服物業公司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并減免部分違約金。目前,大部分業主已補交了物業費。 法官說法 在物業糾紛案件中,業主不能以物業服務質量不到位、物品丟失作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對服務不到位、不規范的地方,業主可及時要求物業公司進行整改。同時,業主也可完善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程序和運行機制,積極履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職責。 物業公司未履行服務、管理職能或履行服務、管理職能不符合約定的,業主可對物業費的交納行使抗辯權。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服務管理者,要盡職盡責,提高服務品質,積極聽取業主的建議、意見,對業主提出的建議、意見及時進行整改,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為業主提供舒適、便利的居住環境。 法律課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享有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施琳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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