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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釋人員通過買香煙、買水果等方式,不僅找商戶訂貨送貨,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8日訊 年紀輕輕的林某因曾經犯過事,刑滿釋放后一直無所事事,為解決溫飽問題,他不得不想辦法謀生。他通過買香煙、買水果、訂海鮮、打車的方式,不僅找商戶訂貨送貨,還找商戶換錢,等錢財物一到手,就趁人不備立即溜走。日前,靠著這樣的“賺錢方法”,周轉在“各行各業”中的林某,最終站到了平潭法院的刑事被告席上。 偽裝客戶訂煙 東西到手后“溜之大吉” “老板,我要訂30條中華煙,20條軟殼的,10條硬殼的,你幫我先備好,明天下午幫我送到…………”2019年1月,“吳老板煙店”來生意了。接到電話的吳老板開開心心地備好貨,第二天到約定時間就讓店里的伙計小王把貨送到客戶指定的地點。 小王到了指定地點后,發現林某和另一男子陳某早早地就等候在那。林某點好貨后讓同伴陳某把煙先提走,然后讓小王載著他去銀行取現金。小王不疑有他,載著林某去銀行,豈料林某一到地方就趁小王不注意跑了。留下小王傻了眼:“錢沒拿到,貨也丟了,該怎么和老板交代?” 林某和陳某得手后,留下一條硬殼中華牌香煙自吸外,剩余的倒手賣了1.3萬余元。 假意乘車 騙司機轉賬下車就跑 同年2月的某天,林某又在街頭晃蕩,望著街上來往穿梭的車流,他又有想法了!林某掏出手機,打開了“滴滴”APP準備打車,經過一番操作后,成功預約了一輛網約車。 網約車司機吳某接單后,通過電話與乘客林某確認上車地點后表示兩分鐘內就到。上車后,林某一邊擺弄手機一邊同司機吳某話家常說要回鄉下接父親,一番閑聊后,林某和吳某互相交換了微信。待一切水到渠成,林某就對新朋友說:“吳哥,你微信零錢里有沒有1000元啊?我綁定的銀行卡沒有多的錢,現在要給人家轉錢沒辦法轉,你能不能先給我轉,等會兒到地方后我讓我爸拿現金還你?”憨厚的司機吳某二話沒說就給林某轉了錢,林某收錢后假裝打電話交代父親等會要拿現金出來。 掛掉電話后,林某告訴司機吳某,要原路返回到上車的地方,其父已經搭上熟人的便車回家了。隨后,吳某調轉車頭又將林某送到上車地點,誰知到地方,車都還沒停穩,林某就打開車門跳車跑了!反應不及的司機吳某只能報警處理。 終落法網 構成詐騙罪被判徒刑 此后的一段時間里,林某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法先后騙取了食雜店商戶、滴滴營運商、海鮮樓商家等錢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其中伙同陳某騙取財物價值人民幣1萬余元。2019年3月、4月,林某、陳某先后被平潭警方抓獲。 平潭法院審理后認定,林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林某作案9起,騙取被害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3萬元,數額較大;陳某參與作案1起,騙取被害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6萬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累犯,還有吸毒劣跡,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陳某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跡,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林某、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又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綜合考量后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陳麗麗 陳燕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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