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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3日訊 放反光錐、鐵架、廢輪胎…………緊俏的街邊公共停車位竟然被一些人視為己有,長期霸占。6月17日,平潭交警支隊組織民警到中銀路、湖新路、好世界路段開展清理整治行動,嚴懲違法占用停車位商戶。 近期,平潭公安交警接到多起群眾投訴,有不少沿街店鋪隨意把門前的公共停車位變成“私有停車位”,不讓市民停車,只允許進店消費的顧客和自己車輛在停車位停車。在6月初,平潭公安交警就針對市民群眾所反映的問題,對城區多條道路進行摸排,并通過媒體對私占停車位商家進行曝光。 6月17日下午,平潭公安交警再次組織民警到中銀路、湖新路、好世界路段開展清理整治行動。 在湖新路的一家水果店商鋪門口,記者看到,一輛裝載著貨物的貨車違規橫向停靠在路邊,直接占用了商鋪門口的三個公共車位,而商鋪門口的其余兩個車位也被一輛三輪車和一些雜貨占領。據民警現場詢問,該水果店老板承認,是其所為。 “我要不這樣占用,就會有別的人將車停在這些車位上,這樣不僅會影響店鋪進貨,而且門面被車擋住了,也影響生意。”店主說。 “我們之前就多次接到了群眾關于這家商鋪的舉報,也多次來到這里責令商鋪店主改正。” 平潭交通警察支隊民警說,基于這家商鋪屢教不改的行為,平潭公安交警根據福建省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條第3項以及第13項的規定,對該商鋪處以1500元的罰款。 當天下午,平潭交警支隊對17家商戶輕微占用公共停車位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并責令清理。對于長期非法占用公共停車位,經多次曝光拒不清理障礙物的商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點)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車輛在停車泊位內停放”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處以1500元罰款。 (記者 陳菁 通訊員 周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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