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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中國一個半世紀以來跌宕起伏的民法史,從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誕生至今,我國為完成《民法典》歷經了曲折而艱辛的歷程。《民法典》總共七編,80多章,共1260條,將近11萬漢字,這些章節條文構成了難以計數的具體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書到用時方恨少”,這恐怕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種感受。事實上,法律是有生命之物,有其生長軌跡。同時,法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社會現象,有其意義,也有其功能。只是熟讀法條,遠不足以認識和把握法律,更談不上恰當運用,發揮法律應有的功能。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6月29日《民法典》學習講座上所指出的,《民法典》的編纂是要給國家治理提供一個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國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設。我們對《民法典》的理解,還可以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充分展開。所以,《民法典》本身絕不僅僅是解決婆媳不和、鄰里糾紛、社區遛狗等瑣碎事務的法律,而是一個基本法。可以說從第一條到最后一條,都有行為規范的意義,能夠規范到社會中的每一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自然人而言,所做的一切事情可以受到民法的關懷,也可以受到民法的規范;對法人而言,法人成立,一直到法人解散,也都受到民法的規范。 比如,鄭州原來有一個電梯里吸煙的案子:一個姓楊的醫生在電梯里碰到一位老人在吸煙,她就勸阻老人,結果沒想到老人突發心臟病去世了。法院審理之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認定雙方都沒有過錯,按照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判決醫生賠償老人家屬1.5萬元。這個判決引起了爭議,我正常行使權利怎么變成侵權了呢?后來改判了,但當時的公平原則就是這么理解的,畢竟你說了一句話人死了,多少賠一點嘛。 但是這一次《《民法典》》的修改就非常好,在第1186條,這個表述不再是過去那樣了,“根據實際情況”變成了“依照法律規定”。意思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的時候,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權,沒有過錯的也要他承擔責任。 我覺得這個好處還體現為,既要保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和言論表達自由,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秩序如何保障。包括醫患關系,如果所有人都覺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那我們的法治國家什么時候才能建成?變換幾個字,這個背后的意義是非常巨大的。 在生活當中,高空拋物是人們的一個痛點和危險點。2000年發生的首例高空拋物案中,受害人就在自家的樓下被煙灰缸砸中住院幾個月。因為無法確定加害人,因此最終判決該樓20余戶人家各賠8000多元。這其中涉及到很多的問題,高空拋物者可能會對他人產生危害;受害人也只能是被動地保護自己甚至是防不勝防、無從防起;而對于讓未實施加害行為的其他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本身也是不公平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賠償后可追償”的條款,并明確了物業管理機構需履行防范義務、公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等。這條規定不僅可以威懾加害人,也可以讓很多無辜承擔賠償責任的非加害人心里更加踏實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禍從天降。 民法自為民之法,是對人們真實生活中行為規范的一種素描。孟德斯鳩曾在談論中國商人的時候,說中國商人不講誠信,做買賣會準備三把秤:買入的輕秤、賣出的重秤和自己把握準確度的平秤。嚴復在翻譯此處時,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嚴復說,中國人其實是最講誠信的。中國人有“父債子還”的習俗,父親生前所欠他人之債,當兒子的必定盡一輩子之力予以償還。比較而言,西方人只償還自己的欠債,后來還發明了破產的制度,中國人比西方人更誠信。嚴復提及的“父債子還”,一直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般原則。清末修律起草民法的時候,試圖采用西法,改變父債子還的習俗,但法律沒來得及通過清朝就亡了。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律,依然采用父債子還的習俗,直至民國政府于20世紀30年代制定民法繼承法篇,父債子還依然是基本原則,聲明放棄繼承債務為例外。倡導契約精神、堅持誠信原則、倡導正義精神、互惠互助,維護社會和諧是《民法典》合同編編纂的核心理念之一。 《民法典》十分注重家庭團體性價值和功能,以樹立優良家風,弘揚互敬互愛等家庭美德為主要價值選擇,積極將中國傳統優秀的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理念轉化為法律規范。在《民法典》“一般規定”章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之倡導性規定;在“家庭關系”章單節規定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更加強調了父母子女之間的養育責任和相互尊重,以弘揚養老育幼的家庭美德等。 對于社會上曾經長期存在的一些令人痛心的現象,例如老人摔倒扶不扶、見義勇為反被索賠等問題,《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鼓勵了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這些具體的法律規定,把推動文明行為、社會誠信、見義勇為、尊崇英雄、孝親敬老等中國傳統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寬容、友愛,有助于形成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大家體會到了嗎?民法對人性需求的尊重才是它最美的地方。《民法典》強調社會交往人與人之間不是錙銖必較的利益對立方,而是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 (黃麗云 作者單位:福建省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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