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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檢察監督指導中心為實踐藍本 如何提升監督質效一直是檢察工作的一項難題。而目前檢察機關面臨的監督難題是監督力量分散,沒有形成合力,缺乏完整有效的內部協作和配合機制;監督線索匱乏,缺乏主動發現監督線索的能力,監督線索來源單一;缺乏剛性的監督管理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檢察機關監督不夠的局面等等。 針對上述監督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以檢察監督指導中心為基點,發揮“一個中心統籌”,輔以“指揮平臺、數據平臺、考評平臺”三大平臺,并以“合作共贏”為目標,延伸監督觸角,形成多路推進、同心共濟的陣營,以提升檢察監督質效。 一、確立一個中心統籌模式 舊的檢察監督模式,由于靠的是檢察干警獨自為戰,個人能力水平的高低就決定了監督質效的上限。而確立一個中心統籌模式,即是以檢察監督指導中心為中間樞紐中心,充分發揮內聯外引作用,以達到1+1>2的效果。一是統一指揮調度。中心可以通過制定相關制度,強化對外監督工作的宏觀調控和統一指揮調度,就能充分調用檢察干警智慧資源,化零為整,共同攻破監督難題,有效化解監督不到位、監督重點不突出的難題。二是強化分析研判。中心可以成立監督專項工作組,堅持每周對發現的監督線索及時進行分析研判,并借助信息化平臺、案件評查等,形成監督指導意見,為承辦干警提供監督參考,能有效化解不善監督難題。三是深化統籌協調。中心可以協調內外資源,共同開展監督線索分析和統籌推進各項工作,統一調配整個檢察機關監督力量,加強內部協作和資源力量整合,形成監督線索移送、協調合作和聯動推進的工作格局,能有效解決單兵作戰監督能力有限的問題。同時建立聯盟共建、聯席會議、協同監督辦案等機制,促進各項工作的有效銜接,能有效解決不敢監督的難題。 二、推進三大平臺并駕齊驅 在確立了一個中心統籌的模式下,輔以“指揮中心、數據中心、考評中心”三大平臺,可以有效解決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監督重點不突出的問題。 一是輔以“指揮平臺”。通過該平臺,可以將所有的監督事項通過指揮云平臺進行派單落實。通過指揮云平臺,實現對所有監督事項辦理的到期提醒、適時督促和動態管理,能有效解決舊監督模式無人跟蹤管理導致監督事項不及時、監督質量不高等弊端。同時,通過指揮平臺的結果反饋,能有效總結監督事項中存在的效率、質量問題,積累監督經驗,逐步提升檢察干警監督能力。 二是輔以“數據平臺”。通過該平臺,可以對一些監督事項的來源、數據、監督效果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提出監督意見,以有效解決不善監督的難題。如通過網格化綜治平臺、隨手拍平臺等,能有效拓寬監督線索來源。通過公益訴訟大數據平臺,能及時發現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執法過程中不規范的監督點,及時提醒檢察干警進行監督。 三是輔以“考評平臺”。通過該平臺,將監督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建立與干警利益相掛鉤的獎懲機制,能有效調動檢察干警監督的積極性。同時,將監督質量目標列入全年考核重要標準,并對監督的各個具體環節的規范、質量、效率標準作出嚴密細致的規定,能有效確保監督質效上更高臺階。 三、“合作+共贏”延伸監督觸角 監督的實質是幫助被監督者解決問題、補齊短板,共同推動法律貫徹執行到位。因此應以“合作+共贏”為目標,延伸監督觸角,將監督工作前移,在案件辦理的前端就介入監督,將辦案可能存在的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法律共同體”。一是采取“網格化+社區檢察官”的監督模式,通過聘用網格員,以依托網格員的順風耳、千里眼,將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前端,加強線索、信息的溝通交流,讓檢察監督落到實處、發揮效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二是采用派駐檢察官工作室的監督模式,將坐堂辦案移到一線監督,加強與偵查機關、行政機關協作配合,通過開展偵查監督、立案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等常態化活動,從源頭上排除非法證據,最大限度減少和防止刑事案件“帶病”移送,以達到共贏的局面。三是采取“檢察官聯系基層”模式,打造26個檢察官聯系基層工作組,通過深入基層接觸群眾、了解訴求,受理舉報、控告和申訴,發現監督線索和其他涉檢信息,監督行政和司法執法活動,開展檢調對接、犯罪預防和調查研究等工作,參與和強化社會管理創新。 (丁燦輝 黃海波 傅仰福 作者單位: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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