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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4日訊 伏季休漁期制度是保護海洋生態資源,促進水生物資源休養生息的重要制度。可是,總有些人為了一己私利,罔顧子孫后代福祉,采用竭澤而漁的方式透支海洋生態資源,破壞海洋生態資源可持續發展。日前,平潭檢察院就對一起禁漁期采用電拖網捕魚的父子提起公訴。 涉案漁船 趁夜色 父子倆電網捕魚 2020年8月10日凌晨,余某某、余某父子二人借著夜色遮掩,從福清東壁島出發,駕駛無證照的漁船前往平潭大小練島附近海域捕魚。父子二人捕魚用的不是一般的拖網,漁船上安裝了電機、電網和拖網架等設備,通上電就可以“電網捕魚”。船行至平潭海域,二人采取電拖網的方式進行電魚,非法捕撈九節蝦、鐵甲蝦、八爪魚等水產品4.15千克。 “我們先將電機的電纜鏈接拖網架,一根電纜內有正負極兩個線,分別接在拖網架的鋼管兩邊上,隨后將拖網架鏈接漁網,將拖網架下沉到海底,拖網架邊上有轱轆,啟動船上的電機,利用拖網架的轱轆在海底泥沙里拖過,魚被電擊就會跳到漁網內。”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余某供述其電魚的方式。 而此時尚處于2020年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漁期(拖網作業禁漁期為2020年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禁止采用拖網方式進行捕撈作業。 “使用電拖網捕魚是一種極端破壞海洋漁業資源的非法捕撈方式,電流會無差別地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海洋動物死亡或受損。一般捕魚只是攫取部分海洋資源,電網捕魚則會使水生食物鏈遭受破壞,對區域海洋生態造成毀滅性破壞,危害面廣,威脅海洋生態安全。我國《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余某某、余某父子二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捕撈作業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平潭檢察院檢察官陳捷亮說。 遇執法 逃竄不成襲海警 當天上午9時許,平潭海警接警前往案發海域處置,海警執法艇在發現余某某、余某父子倆的漁船后立即拉響警報,并通過喇叭喊話,表明身份要求二人停船接受檢查。見狀,余某收起電魚的工具,余某某立即駕船加速逃竄,罔顧海警執法人員的警告,意圖逃離案發現場。 經過20多分鐘的海上追趕,兩名海警執法人員在兩船靠近的瞬間,迅速跳幫至漁船上。登船后,執法人員再次要求二人停船接受檢查,余某非但沒有配合檢查,反而沖上前,用雙手拖拽其中一名海警執法人員,并用身體將其撲倒按壓在船舷邊緣,另一名執法人員見狀上前幫忙,余某某遂上前阻止,并將前來幫忙的執法人員推倒在船舷邊緣,隨即回到駕駛位繼續駕船逃竄。 與此同時,海警執法艇繼續在海上追緝漁船,并實施二次跳幫,另兩名海警執法人員跳上漁船,余某某為逃避執法檢查,意圖將船開往礁石區域。危急關頭,海警執法人員合力將余某某、余某父子倆控制。經鑒定,余某某、余某的行為造成一名執法人員上門牙及左腳踝受傷構成輕微傷,另一名執法人員右腳踝及手臂內側外側擦傷。 認罪罰 再繳生態修復金 到案后,余某某、余某如實供述了二人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5000元對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被告人余某對檢察官說:“我對我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我的行為不僅造成了漁業資源的破壞,同時還給海警執法人員造成了傷害,我出去后要向他們道歉。” 日前,平潭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余某、余某某提起公訴。“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父子倆在禁漁期使用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作業,對海洋生物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都會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電魚還會導致海洋生物生理功能受損,嚴重破壞海洋生物多樣性。”陳捷亮說,“被告人余某某、余某不但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非法捕撈作業,還使用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海警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數罪并罰。根據我國《刑法》,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鑒于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并自愿進行生態修復,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陳為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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