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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氏入主中原,當政權尚不穩固時,順治、康熙兩朝吏治較為清明廉潔。到了乾隆朝,受賄行私的腐敗之風盛行,雍正朝更是貪縱成弊,積重難返,民間有“康熙年間多清官,雍正以來無清官”之謠諺。嘉慶、道光兩朝幾有無官不貪之勢,“廉者有所擇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羅致”。 道光帝對封建官僚集團腐敗憂憤不已:雖然“當今之勢,憲章具在,法令森然”,但“世風日下,人心益澆,官不肯虛心察吏,吏不肯實意恤民,遇事念及身家,行法不計及久遠”。(《宣宗成皇帝實錄》)因此,道光朝強化了對官員的考核,企圖力挽官場這一頹勢。 道光朝對官員的考核基本上承襲的是始于順治二年實施的制度,即:三年一次的“京察”(考核京師各部院司科大小官員)和“大計”(考核京外各省衙門大小官吏),以及“軍政”(考核軍隊的將弁官員)。京察和大計“校以四格,懸‘才’(才能)、‘守’(守廉)、‘政’(政勤)、‘年’(年齡或身體健康)為鵠”;軍政“分操守、才能、騎射、年歲四格”。(《清史稿》卷111》)考核后,有“卓異”“平等”甄別,前者“加一級注冊”,后者仍原官奉職。而不合格的“劣者分別輕重,置于六法”,即對“不謹”“疲軟無為”者,均予革職;“浮躁”者降三級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二級留任;“年老”“有疾”者休致。此外,道光帝還多次下諭,要求各省督撫不必拘泥于三年一次的京察、大計、軍政,對于屬員隨時可以參劾或保薦,以懲戒貪枉、獎勵清廉。 道光朝的官員考核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官員考核所保薦的卓異名額竟按各行省有限定,使得考核結果有湊數的流弊。道光朝《欽定六部處分條例》規定:“大計卓異,按省分大小缺分多寡”,如廣西、貴州保薦卓異的名額不及直隸的一半。道光朝諸次大計中,都出現將“辦事顢頇,步履艱澀”,“以職官販私,行同市儈”的貪劣之員濫保卓異。無怪乎,道光帝感慨:“大計卓異,無非虛應故事耳”;“蓋統察之人,不能公正乃心,視國事如家事,無非按序就班,奉行故事…………甚則夤緣奔競,是非顛倒,考最者竟有昏墨不職之人。” 道光帝諭內閣,稱京察、大計、軍政為“激揚大典”,必須“舉劾并用”,結果呢,考核被督撫大吏視為具文,敷衍塞責,加上官官相護、徇情私恩,“舉多劾少”成為官場的一種常態。據《道光實錄》統計,從道光三年到三十年,卓異者與被劾不稱職者的比例始終在1:1左右波動。更有甚者,“舉”者多因私通、行賄而蒙混冒濫,清廉務實者則因不同流合污而被“劾”,“偏存私見,德怨報修”,以致“賢能者淹棄,庸凡者濫廁”。 道光朝的官員考核走的全然是上層路線,如京察分別由其長官出具考語,最終由道光帝親批考語;大計則是層層察查屬員,總匯至督撫處作最后考核,再轉呈吏部。如此由上而下的考核,完全取決于考核者與被考核者的好惡、親疏關系,因此常有舉劾不實之虞,即便是清官也有走眼時。如1825年(道光十五年)林則徐曾密考江南河庫道李湘,上奏表彰其“明練樸誠,力事細致”。時隔兩年,李被查出貪污所管河庫庫款,“款目牽混,不清”而被革職示懲。道光帝甚至懷疑林“平日非隱忍受欺蒙,即意存瞻徇”而“著交部議處”,并頒諭命各省督撫:“將來別經發覺,定將該督撫等嚴行懲處不貸,毋謂誥誡之不豫也”。 道光帝生性儉樸,一生勤勉,他奢望通過考核官員以期激濁揚清,改變朝廷奢華之風,鞏固其封建統治。但是,由于制度、體制的腐敗,道光帝的治吏之策根本無法改善機制,農業社會的生產和管理模式也難以解決官場奢靡的頑疾沉疴,他所實施的官員考核不止是流于形式,反而使得各級官吏的貪腐更為隱蔽、更為巧飾,導致晚清政局每況愈下,內政窳敗,外患入侵,最終在失敗、羞辱中沉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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