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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5日訊 “林法官,太感謝您和佘堅局長了,可幫我們企業解決了燃眉之急了,真的是太感謝了!”電話那頭,企業負責人非常激動。日前,平潭法院收到一面印有“為企業保駕護航正氣浩然,給企業排憂解難克己奉公”的錦旗。這錦旗背后,是一次次不辭辛勞的多方協調,是執行法官善意執行、為企業解難題的堅定初心………… 這事得從8年前說起。 2013年,某業主單位與鑫鑫建設集團(化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鑫鑫建設集團又將其中的水電部分的施工項目承包給小王(化名)和小陳(化名),并約定了工程價款、交付條件和保修條款等。合同簽訂后,小王和小陳依約進行施工,并于2015年12月竣工。經驗收后,小王和小陳收到了大部分的工程款,但還有600余萬元經多次追討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決鑫鑫建設集團向小王、小陳支付工程款62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鑫鑫建設集團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小王和小陳向平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后,鑫鑫建設集團向法院申報了財產。原來,因2020年的疫情,企業多次停工停產,現在企業賬戶上的資金已寥寥無幾,又因該案申請人申請了財產保全,企業賬戶被凍結,有些經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都成困難。鑫鑫建設集團表示,將積極籌措資金,但在此之前,希望法院能暫緩將企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以免讓原已半停工的企業雪上加霜。 鑒于該案件為涉企業、涉農民工工資的敏感案件,而且案件標的額大,經辦法官第一時間就向執行局領導進行了報告。平潭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佘堅表示,現正處在疫情的復工復產階段,一定要遵循善意執行理念,快執快結,靈活采取強制措施,既要保障申請人的權益,也要把對被執行人企業的損失降到最小。 受理案件后,執行法官一方面遵循善意執行理念,給予被執行人三個月的限高及失信寬限期,另一方面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經過執行法官多次說明善意執行的理念及企業的實際困難,申請人小王和小陳同意免除部分利息,但要求一次性結清款項,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經執行法官深入了解,企業的工作人員向執行法官說出了企業的實際困難。原來,企業在業主單位還有一筆1000多萬的保證金,因業主單位認為項目驗收手續還未完成而拒絕支付保證金。鑫鑫建設集團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件已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 “如果業主單位能先支付部分保證金,我們企業的問題就能解決了!”得到該線索后,佘堅多次帶隊到業主公司進行協調。終于,業主單位同意預先支付部分保證金,促進此案的執行,但鑫鑫建設公司需要撤回與業主單位的訴訟。鑫鑫建設公司當即表示同意,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訴申請。有了業主單位的背書,申請人也終于同意鑫鑫建設公司可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先扣劃部分款項,解除企業的強制措施,其余款項待一個月后支付。經過近兩個月的多方協調,該案終于得到了圓滿解決,簽訂和解協議當天,各方當事人的喜悅之情溢于言表。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執行理念的意見》實施以來,平潭法院剛柔并濟,在保障申請人權益的基礎上,在執行中規范執行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涉企業案件,秉承著善意執行新理念,多措并舉,最大限度釋放執行善意,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社會矛盾。下一步,平潭法院將繼續遵循善意執行理念,為百姓辦實事,為企業解難題,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平潭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興說。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林麗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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