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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2日訊 平潭一名婦女利欲熏心,竟然低價收購豬肉廢棄物熬制豬油,并將其出售非法牟利,最終身陷囹圄,害人又害己。近日,平潭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以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的全部違法所得。 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每日到平潭城區各農貿市場豬肉攤閑逛,以每斤1元的低價收購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之后,陳某將其中品相較好的豬心、豬肺、豬板油、大塊肥肉單獨挑出另行售賣。而挑剩下的廢棄豬碎肉、板尾油等邊角廢棄雜油脂,則運至其所租賃的平潭縣嵐城鄉上樓村正旺小學附近一廢舊石頭房內熬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銷售至福安市某面館、某冷鮮肉專賣店等多處獲利。 2020年4月17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實驗區公安局、實驗區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等單位對該處廢舊民房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作坊內臭氣撲鼻,令人作嘔。而彼時陳某正在使用爐灶將豬肉廢棄物用于熬制油脂。工作人員當場扣押了含有豬碎皮、淋巴結、內臟邊角料等的煉油原料六百余斤、熬制好的桶裝油脂51桶(每桶37斤)及煉油設備等。 平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使用豬碎皮、內臟邊角料、含有豬淋巴結的豬內臟油等非食品原料煉制油脂并作為食用油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潭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并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的全部違法所得。 法官有話說:“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在脫離行政監管、生產條件簡陋、衛生環境惡劣的“黑作坊”中,利用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其質量和安全沒有任何保障,對人體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本案的宣判,也為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敲響警鐘,督促有關主體務必嚴格守法經營,增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弘揚食品產業誠信文化、工匠精神,切莫以身試法。 (記者 陳菁 通訊員 卓維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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