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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 □黃麗云 法律與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可以成為幸福的伴侶。法律是文學的資料庫、后備軍和保護傘。法律中搶劫、強奸、殺人、復仇、離婚、貪污等犯罪,因情節曲折、矛盾集中、感情劇烈而備受文學家的青睞;文學也對法律產生重要的影響,把法律視為文學文本,用文學批評技巧、文學理論和修辭方式來研究法律。 早在1920年,法律史學家霍爾茲沃思在梅蘭特的影響下,發表了《作為法律史學家的狄更斯》一書。1973年,美國芝加哥大學詹姆斯·懷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與法律表現性質之研究》一書,揭開了“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序幕。“法律與文學”真正成為一門顯學是在20世紀80年代之后。美國學者理查德·波斯納是一位在法律、經濟、文學等學科都有造詣的學者,他先后出版了《超越法律》、《法律與文學————一場誤會》等經典著作。1989年,《卡多佐法律與文學研究》在紐約卡多佐法學院創刊,從而把這場法律與文學的運動推上了高潮。20世紀90年代,越來越多的學者加入到“法律與文學”運動的行列。一份研究報告表明:在1988~1998年十年間,出現了重要的專著,包括托馬斯·格雷的《華萊士·斯蒂文斯研究:法律與詩歌的實踐》、瑪莎·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象與公共生活》、尼維爾·特納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編的《幸福的伴侶:法律與文學》、伊安·瓦德的《法律與文學:可能與視角》等。到了21世紀,法律與文學運動已經在美國法學院站穩了腳跟,大部分學校都開設了“法律與文學”課程,例如在哈佛和耶魯大學,專設了“狄更斯與法律”這一課程。 “法律與文學”運動一開始就引起了中國學者的關注。上個世紀90年代,蘇力先后翻譯了波斯納的《法律與道德理論》、《超越法律》等著作,把“法律與文學”運動介紹到中國,隨后他也出版了專著《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1999年,香港馮象出版了《木腿的正義》,隨后臺灣的張麗卿、林東茂、韓政道進行了法律與文學研究實踐。進入21世紀,梁治平、劉星、徐忠明、徐聽、汪世榮、強世功等也紛紛加入到這支隊伍中來,并產生了一批高質量的學術論著,例如汪世榮的《中國古代判詞研究》、梁治平的《法律與文學之間》、劉星的《西窗法雨》和強世功的《法學筆記》等。 所謂見字如面,文學具有強大的功用。法國作家雨果寫過兩本書,一是《巴黎圣母院》,用文學加持了一座教堂,這個地標大家都很熟悉。二是《悲慘世界》,用文學加持了一段地溝。冉阿讓就是通過巴黎的下水道,救了養女心愛的小伙子,為后面的情節發展埋下了重要伏筆。蘇力老師文筆極好又接地氣,讀他的著作往往會會心一笑。他從中國傳統戲劇的角度,對法律與文學的關系進行庖丁解牛般的研究。他在書中所分析的戲劇文學素材,如《趙氏孤兒》《竇娥冤》《十五貫》《梁山伯與祝英臺》等,大家幾乎都讀過、看過,十分熟悉,所以讀這本書就像在上一堂別開生面的語文課,極為有趣。 我們這代人的語文課,用了很大的精力來分析段落大意和中心思想的。一篇文章,一本小說,似乎總是要通過什么、說明什么的。但是長大之后發現,其他文體,說明文、議論文什么的,那確實都有中心思想,得判斷點什么。而小說,那是真沒有。一部《紅樓夢》,你非要說它在批判封建主義,也行,但是只要真的讀過的,就知道,絕不是這么簡單。任何一本優秀的小說,它是把生活的復雜性封裝在一個產品里,一次性地扔給我們,拒絕我們在過程中用簡單的判斷來總結它。 由于個人偏好,我更關注文學中的法律。中國歷史上最典型的一個糾紛就是“烏臺詩案”。烏臺指的是御史臺,是古代的司法監察機關,這個機關早在漢代就有,《漢書》有記載說,御史臺里種著柏樹,樹上棲息著幾千只烏鴉,所以御史臺也被稱為烏臺。蘇軾的案子送交御史臺根勘所審理,所以叫作烏臺詩案。當時,蘇東坡被指控以詩文誹謗朝廷新政,宋神宗將他下獄。蘇東坡這年44歲,面臨的是實實在在的死亡威脅。案發后,很多官員,包括太后都為他說情,神宗才改判他流放黃州,也就是湖北黃岡。蘇東坡到了黃州以后,生活相當困窘,全家二十幾口人的溫飽可能都成問題。他號東坡居士,就是因為在黃州東邊山坡上開荒種田。 蘇軾從那個在科舉考試的時候都無所謂地編造典故的才子,變成了一個束手束腳、謹小慎微的人。烏臺詩案不僅是蘇軾人生的一樁大事,也是中國古代法治文明進程里的一樁大事。它喚起了我們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粗糲的那份敏感,意識到我們精心編織的法治之繭,并在必要和制度可容忍的限度內,以裁量或變通的,有時甚至以“人治”方式,應對人類的這類宿命。 所有的故事,都起源于目標,成就于困境,最終,結束于滿足。這跟我們的人生,又何其相似。文學中的法律帶給我們的東西,我想可能是與啟蒙有關。康德講過,啟蒙就是人類脫離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狀態。通過理性和規則,建立起新的人和人的關系,尊重每一個個體,使自己和他人獲得精神上的自由,從而激發出巨大的創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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