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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3日訊 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未婚同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雙方關系親密時,對頻繁的經濟往來毫不在乎、未婚先孕…………一旦情感生變,糾紛往往隨之爆發。這些“情債”該如何厘清呢? 明天是農歷七月初七,是中國最具有浪漫色彩的傳統節日七夕。在這個象征愛情的 “中國情人節”到來之際,為提示情侶理智對待感情,減少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孩子撫養權糾紛,今天我們不撒糖,來聊聊情侶之間“因愛生債”的那些事兒。 案例一:一句還款承諾,認定轉賬為借款 剛經歷一段失敗婚姻的何女士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邂逅了剛步入社會工作的小伙小葉。小葉英俊瀟灑、風趣幽默,一下打開了何女士的心扉。“寶貝,我發誓這輩子都與你在一起。我們可以在風景如畫的小區里擁有自己的家,我每天開車接送你上下班,讓你成為最幸福的女人!”小葉的話讓何女士深信不疑,重新燃起了對婚姻的渴望。彼時,何女士經濟條件優越,小葉初出茅廬,為了讓小葉描述的美好生活成為現實,何女士為小葉各種需求埋單成了家常便飯。小到買手機、電腦,大到買車、買房的首付,何女士均會向小葉轉款。 不曾想,兩年后何女士和小葉的關系破裂。何女士一紙訴狀將小葉起訴至法院,要求小葉返還戀愛期間其轉款共計人民幣62萬元。何女士主張,戀愛期間雙方對轉賬的性質認識是模糊的,關系破裂后,這些模糊的轉賬應自然而然轉化為借款。且小葉也曾表示過會向何女士還款。小葉抗辯,轉賬系發生在雙方熱戀期間,訟爭款項系何女士自愿贈與,雙方未有借貸合意。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需要符合“借貸合意+實際交付”兩個構成要件。何女士所提供與小葉對話錄音記錄顯示,小葉在錄音中確認何女士向其轉賬的金額與何女士在本案中主張的金額一致,且小葉承諾會向何女士還款,故訟爭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最終法院判決小葉應償還何女士訟爭款項及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案例二:多次表示還錢,“代還”信用卡被認定非借款 李女士和馬某原為情侶。雙方戀愛期間,女子屢次往男子馬某名下的信用卡還款,共17萬余元。分手后,李女士認為,馬某因治病、資金困難等原因無法償還信用卡,其幫馬某還信用卡是應要求代墊的,因此李女士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馬某予以返還,并支付逾期利息。 馬某辯稱,其與李女士共同投資某公司,李女士實際經營該公司,案涉信用卡雖是馬某名下的,信用卡也是李女士在還,但實際情況是該信用卡實際使用人是李女士,所發生的款項多為雙方公司經營款,不是借款。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馬某提供的信用卡電子賬單,從消費地點看,與馬某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不一致,卻與李女士的經常居住地一致;從消費對象看,所涉款項多用于馬某與李女士共同投資、李女士實際經營的公司,其他款項基本為日常生活支出。結合李女士關于代為歸還信用卡款項期間與馬某系男女朋友關系的陳述,可認定案涉信用卡的多數支出與李女士密切相關。縱觀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此前,李女士從未向馬某主張過案涉信用卡還款款項,反而多次表示要向馬某還錢;雙方對賬時,馬某提到案涉信用卡時,將信用卡欠款歸入李女士所欠款項,可印證李女士向案涉信用卡歸還的款項并非馬某向其所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情侶談崩翻臉,男子以雙方經濟往來差額主張欠款 林先生和邱小姐2008年認識,2013年開始交往,2017年分手。2018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訴,稱其陸續借給邱小姐共計2337萬余元,邱小姐僅還款2017萬余元,要求邱小姐償還余下的320余萬元。 林先生訴稱,其與邱小姐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借款合意,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有相應轉款憑證為證。基于對邱小姐的信任,林先生在出借款項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及要求邱小姐支付相應利息。邱小姐抗辯雙方款項往來部分是共同生活支出,部分是林先生贈與,部分是林先生向其借款后償還的款項。 “那個資金要怎么處理?那剩下的有什么計劃嗎?”“我月底可以先還50萬嘛。每次都還50萬,按50萬元還嘛。”庭審中,林先生提供了這么一組通話錄音證據,證明邱小姐存在欠款的行為。對此,邱小姐有異議。邱小姐辯稱,雙方在分手時,林先生索要分手費并以邱小姐的名譽要挾,邱小姐為了息事寧人,湊了一點錢給林先生,陳某曾在電話錄音中表示“還款”針對的是分手費。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百筆以上經濟往來,金額達千萬以上,從雙方款項往來的數額和時間來看,并無明顯的借款和還款規律,加之其間雙方處于男女親密關系的事實,故雙方的往來轉賬僅能證實雙方之間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不能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此外,法院還查明:林先生于2014年、2015年向邱小姐名下銀行賬戶分別轉賬30萬元、100萬元,上述兩筆款項均備注“還款”。而對此,林先生則稱“記不清楚了”,并以雙方經濟往來差額主張邱小姐還款。 因此,法院認為林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僅能反映雙方對有關資金問題進行協商,亦不足以證明訟爭款項的性質為借款。故判決駁回林先生的訴求。 案例四:七夕節男子贈送禮物,彩禮性質不被認定 2020年5月,王先生與劉女士通過短視頻平臺相識、相戀。戀愛期間,王先生數次向劉女士進行轉賬,共計28575元。同年8月25日(七夕節),王先生購買價值6131.4元的金項鏈贈與劉女士,劉女士則贈與其價值500余元的香水。同年10月6日,王先生又購買價值775元的自行車贈與劉女士孩子。 同年10月中旬,倆人結束戀愛關系。王先生認為轉賬給劉女士的共計28575元系借款,價值6131.4元的金項鏈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現倆人分手,劉女士理應返還借款及購買金項鏈的款項。因與劉女士多次溝通未果,王先生遂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借貸的依據僅為微信轉賬憑證,但縱觀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均無法表明雙方之間有借貸合意的表示。且被告收到原告轉賬的款項后,亦為雙方的日常生活消費、原告孩子的花銷等陸續支出,種種跡象均無法證明涉案款項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項。據此,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8575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其贈與被告價值6131.4元的金項鏈系以結婚為前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結合原告贈與被告金項鏈的日期為七夕節,當天被告亦贈與原告禮物,且雙方均未在庭審中表示曾提及結婚事宜,也不存在訂立婚約等情形,不能認定該贈與系附條件的贈與或系彩禮性質,亦不存在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因此,對原告主張返還購買金項鏈的款項6131.4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 法官提醒: 借貸行為要注意留存借貸證據 熱戀期間,情侶之間相互給付財物頻繁,亦不在乎錢財往來的“名分”。可曾想有朝一日,昔日愛情不再,曾經的錢財便不再是愛的證明,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產生。所以在愛情中,保持理智是必不可少的。 “民間借貸”要求返還,要同時符合“借貸合意+實際交付”兩個構成要件。分手后的情侶常有兩種困擾:僅有借條等債權憑證,能否要求返還借款?或是僅有轉賬憑證,能否證明資金往來屬于民間借貸? 若是僅有債權憑證,但該借貸事實沒有實際發生,是雙方戀愛時簽訂的“忠誠協議”補償金或者是雙方分手時“青春損失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費用,不按照民間借貸處理;若是僅有轉賬憑證,出借款項一方要保存雙方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及談話錄音等,如對方在聊天中承認款項是借款或承諾還款等。接收款項一方要保存款項系用于共同生活消費支出或系戀愛期間贈與的相關證據。 總而言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借款關系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根據前述借貸要件保留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盡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盡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以便留存憑證。此外,相關案件審理也會審查款項支付時間、項目、數額等法律事實及款項支付目的、給付方式等細節,相關證據的留存有助于進一步佐證借貸關系的實際存在。另外,情侶間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若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1314”、“520”等的轉賬行為。 此外,法官還提醒,告別“戀愛腦”,情侶間金錢往來應遵守“五要”“五不要”。“五要”:借款要留存書面憑證。款項支付要采取轉賬方式。贈與或大額共同開支,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糾紛產生后要積極妥善處理,保護好雙方隱私。戀愛期間經濟要獨立。“五不要”:不要以出具借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不要財務混同。不要隨意出借信用卡供對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義幫對方借款。不要支付包養費、青春補償費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款項。 (本報記者 王淯瀅 陳章群 通訊員 思法宣 李思福 柯龍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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