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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任意一方都不能擅自給未成年孩子改姓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4日訊 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離婚后,由于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很多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隨自己姓。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會為孩子改姓。 那么離婚后,有撫養權的一方能不能給孩子改姓?法律對更改姓氏有什么規定呢?福州長樂一對離婚夫妻因孩子改姓對簿公堂。近日,長樂法院審結了這起姓名權糾紛案件。 夫妻離婚 女子欲讓女兒隨母姓 女子連某與男子宋某曾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并約定長女宋甲某跟隨母親連某生活;次女宋乙某跟隨父親宋某生活。 目前,連某已再婚,大女兒宋甲某即將上小學,連某認為女兒自3周歲后未曾見過宋某,其對父親的印象完全來源于繼父,平時也是用小名稱呼宋甲某,若繼續使用“宋”姓將對宋甲某學習及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要求宋某配合辦理宋甲某的姓氏變更,由隨父姓宋改為隨母姓連。 但宋某則認為,連某應當向宋甲某道出實情,且宋甲某自出生就姓宋,冒然改姓反而會對宋甲某學習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并主張離婚后原配偶沒有配合更改子女姓氏的義務。見宋某不肯配合,連某就將宋某告上法庭要求配合變更宋某甲姓氏。 對簿公堂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規定自然人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本案雙方所育長女宋甲某隨父姓“宋”符合法律規定。 辦案法官稱,宋甲某在父母離婚后由母親連某直接撫養,連某如認為根據實際情況宋甲某應改姓“連”,可與宋某協商后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但法律未規定父母離婚后,子女姓氏應更改為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姓氏,且連某關于宋甲某不改姓氏將對其生活學習產生負面影響的主張無任何證據或事實支持。”辦案法官說。 最終,長樂法院判決駁回連某要求宋某配合變更宋甲某姓氏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這樣說 長樂法院辦案法官說,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自然人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著深厚倫理基礎,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 同時,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其他姓氏的權利,但是以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為限。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 法官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要變更姓名的,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任一方沒有單方面擅自變更孩子姓名的權利,對于擅自更改孩子姓氏而引發糾紛的,將責令恢復原姓氏。 “如果孩子年滿18周歲已經成年,姓什么其自己說了算,可以自己去辦理改姓手續。”法官說。 (本報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陳飛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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