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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亦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較多。但司法救助的內部溝通不暢、救助方式單一、救助金發放不及時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救助的效果。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確保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完善。 〔關鍵詞〕檢察機關;司法救助;救助方式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變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經歷了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向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變。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補償)制度是指國家對因遭受犯罪侵害又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給予經濟補償,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復。2009年3月,九部委印發《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至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2、國家司法救助。2014年1月,六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中政委〔2014〕3號,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了“國家司法救助”的概念。這一階段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救助概念及其實施機制。 二、P縣司法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一)積極主動作為 多渠道發現案源 1、通過案管部門發現司法救助案源。控申部門每周派人到案管部門查看收到的法律文書,從中發現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 2、通過與其他相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及時互通救助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通力合作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在辦案中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業務部門及時將救助線索移送控申部門,有效拓寬救助線索來源。 (二)加強外部協作,助力脫貧攻堅 1、搭建救助平臺,深化協作配合。與縣扶貧辦會簽《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辦法》,定期派人前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線索專項排查工作。 2、積極與縣委政法委溝通,爭取救助資金。在辦理司法救助過程中認真篩選案件線索,積極與縣委政法委溝通協調,爭取救助資金,積極為刑事被害人排憂解難。 3、加強與當地黨委協作配合。邀請鄉鎮政法委員、扶貧辦等相關人員一同實地查看申請對象實際生產、生 活、經濟情況,安排人員認真審核,確保擬救助對象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 三、在辦理司法救助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一)救助資金發放不及時 因審批程度規定不完善,檢察機關核實完救助材料后,司法救助審批報告提交政法委,政法委往往在綜合公、檢、法3家的救助意見后,統一審批并發放,一年只定2批次,救助資金核撥下發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違背了國家司法救助的及時性原則。 (二)救助形式較為單一 如對于未成年人救助對象,司法救助的目的不僅僅是幫助其解決生活中面臨的急迫困難,更重要的是給其創造一個良好成長學習的環境。但在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方式較單一,多為簡單的經濟救助。在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面臨的困境并非都是經濟方面的,更多的是精神層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困難,單純的經濟救助無法滿足救助對象的需求。 (三)缺乏專業救助力量 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中,心理救助的需要日益增長,但是大部分基層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并未有專業的心理疏導、心理矯治的相關知識。因此,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必須依托專業人士,但基層檢察院多未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師或與當地高校、社會服務機構等建立合作機制。專業力量的缺乏,導致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工作難以開展,救助方式機械單一化。 四、下一步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推動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在大數據時代,各救助機關首先應當推進本機關內部的信息共享,實現各救助機關之間司法救助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同時,推進司法救助案件信息與其他機關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法律援助、社會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銜接,為當事人提供生存保障。 (二)構建社會保障聯動配合機制 應積極構筑與民政、勞動保障、教育等政府其他部門、當事人所在基層政府、人民調解、婦聯、殘聯等組織的聯動配合機制,針對不同情況,通過提供公益崗位、就業安置、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辦理社會保險等方式加以救助,實現救助效果的最大化,從根本上幫助被救助人擺脫生活困境,促進相關案件的案結事了,消除信訪隱患。借助社會化力量組建專業化救助力量。檢察機關要積極應對,努力提升救助工作實效。鼓勵民警參加心理咨詢師考試,學以致用,對需要心理疏導的未成年當事人進行安撫及治療。聘請專業的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當事人的心理救助工作,幫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陰影。 (三)通過各途徑尋找國家司法救助案源 一是通過開展各類法制宣傳活動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象、范圍、標準等相關知識進行宣傳。二是加強與業務部門溝通,及時了解在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環節是否存在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通過案管部門、律師申請閱卷、日常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發現案源;通過加強與扶貧辦溝通,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形成救助合力,提升貧困當事人摸排和救助效率。 (四)細化司法救助規定 加強與縣委政法委、財政部門溝通協作,取得他們的支持,聯合制定更為詳細的救助實施辦法,規定清楚每個時間節點審批時限、證明材料的獲取途徑等,盡可能地縮短救助資金撥付時間,及時將救助資金發到被救助人手中。 (蔣垂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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