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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 楊慧瓊 張璐 “案-件比”是辦案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概念,是指同一當事人的一個“案”與其所經歷的多個“件”之間的比例,“件”是指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因未將工作做到極致而產生的非必經訴訟環節。將“案-件比”的概念放置于信訪案件辦理過程中,即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案)與信訪人不服首次辦理結果而向同院或上級院因同一信訪事項重復信訪(件)之間的比值。降低信訪“案-件比”的首要任務,就是盡力化解信訪案件,最大限度地減少“件”的發生。 一、正確認識現階段信訪工作的要求及面臨的問題 (一)新時代信訪工作的新要求 在信訪工作中,重復信訪“案-件比”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信訪工作做得好不好。因此,注重將依法辦案和群眾工作有機結合,把尊崇天理、國法、人情的理念融入信訪案件的辦理過程,切實將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高度統一,是現階段信訪工作開展的目標要求。 (二)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來看,信訪工作呈現良好的態勢,但必須深刻認識到信訪工作中依然存在困難。一是逐級上訪的現象仍有存在;二是重復信訪占比較高;三是集體訪時有發生,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頻發,一些非法集資參與人在無法完全追贓挽損的情況下持續上訪,從而導致信訪“案-件比”上升。 二、化解重復信訪工作的基本理念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做到以民心為心,這就是化解重復信訪工作的基本理念。 始終站穩人民立場,落實好群眾路線。“得眾則得國,失眾則失國”,檢察機關與群眾相處時亦是如此,切實化解每一個矛盾,是檢察機關贏得民心的途徑。以“群眾來信件件有回復”制度為發力點,向人民群眾表態度,“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三、牢牢把握“天理”“國法”“人情”的有機統一 (一)循“天理”,守護百姓心中的“公平正義” 一是嚴格辦案規定,確保程序公正。嚴把案件受理關,準確分流辦理各類信訪案件,杜絕出現有案不辦的現象,嚴格遵守“7日內程序性回復,3個月內實體性答復”。 二是認真細致審查,做到準確判斷。樹牢“辦信就是辦案”的理念,不斷完善信訪“案件化”辦理模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防止出現冤假錯案,7日內程序性回復是治標,體現的是檢察機關的基本態度;3個月內的實體性答復才是真正的治本,實現群眾滿意。 三是依法平等對待,保障信訪權利。暢通信訪渠道,保障每一位信訪人的“發言權”,在接訪中,發現信訪人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查詢該信訪人法定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聯系其法定監護人。通過與法定監護人溝通,讓其多加看護,避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切實讓每一位信訪者都能在信訪案件辦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遵“國法”,完善各項信訪制度 一是嚴格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依法受理群眾信訪問題。根據《人民檢察院群眾來信辦理工作規定》受理辦理各類信訪案件,根據“案件化”辦理原則審查信訪案件。對于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按照首辦責任制分流各內設機構辦理;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及時轉辦答復。 二是不斷完善各項配套制度,提升信訪專業化水平。完善接訪制度,打造專業化接訪隊伍。指定具有較豐富經驗的檢察人員負責接訪工作,將矛盾糾紛化解在信訪的第一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來訪;不斷完善領導包案制度,讓包案領導把釋法說理、化解矛盾、答復群眾工作作為“分內事”,共同發力做到案結事了。 三是做好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依法信訪。切實落實“三到位一處理”原則,對訴求無理的,努力做其思想教育工作;針對纏訪鬧訪、越級訪、重復訪、聚眾訪等無理信訪,竭力做到思想教育到位。同時,注意收集其纏訪鬧訪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依法予以處理。 (三)重“人情”,把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當家事 一是將心比心,把群眾信訪訴求當成自己的事來辦。在辦理信訪案件時應當換位思考,站在信訪人的角度看待矛盾癥結,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辦理每一封群眾來信,讓信訪人情感上產生共鳴,贏得信訪人信任,為下一步釋法說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是領導包案,帶案下訪,變“群眾上訪”為“到群眾中辦案”。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信訪案件,由領導干部包案,帶案下訪,將信訪重心下移,推動重大疑難復雜及老上訪戶信訪問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積極通過走訪信訪人單位、住所地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人員,進一步全面了解信訪人的家庭人員等具體情況,細致予以分析判斷,認真探尋其信訪原因,找出突破口,合力做好化解工作,切實達到息訴息訪的效果。 三是借助公開聽證、第三方力量助推矛盾化解。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等信訪案件,根據實際情況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等聽證員參加,充分釋法說理,以公開促公正,接受社會監督,使信訪人更加信賴檢察機關辦案的公平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發揮律師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矛盾糾紛的作用,從不同角度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咨詢服務,達到讓信訪人理解法律的效果。必要時可以聘請心理咨詢師、相關領域專家、社會志愿者,借助社會各方力量,開展多元化解工作,對訴求無理的偏執型信訪人的信訪案件經多元化解后依法予以終結。 四是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幫扶救助到位。在辦理信訪案件中,不僅要體現“檢察速度”,更要釋放“檢察溫度”。對于信訪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為了切實解決信訪人的困難,達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檢察機關應積極履行救助職責,主動發現、主動告知、主動協調辦理,及時對符合條件的信訪人予以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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