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日訊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面對天上掉的餡餅和各種意外之財,我們是據為己有還是主動歸還?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法官就近期審結的一起案子來談一談不當得利。 原告林某的胞妹叫林妹(化名),與被告同名同姓。林某曾在被告經營的小吃店里消費過,手機上留有對方的銀行卡號。2021年8月8日,林某的妹妹因手頭緊向林某借錢20萬元。林某隨即通過手機銀行調取“林妹”的銀行賬號后匯款。林妹一直沒有收到錢款,便催促林某。經核實才發現,林某誤將款項匯入與其妹妹同名同姓被告的賬戶中,林某多次聯系被告林妹退還,被告林妹都以各種理由推拒。無奈之下,林某于2021年8月18日將被告林妹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拒不退還因林某錯誤轉賬而收取的20萬元款項的行為已構成了不當得利,其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款項的義務。判決被告林妹應向林某返還不當得利款20萬元。 法官說法: 1、什么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損人享有請求得利人返還其不當利益的權利。 構成不當得利必須具備四個要件: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損;3、獲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無合法根據。 本案中,因林某錯誤地將錢款匯至與其妹同名之人的賬戶中,導致被告林妹獲利,林某受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4個要件,故林某有權請求被告林妹返還不當利益。 2、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方法和除外情形 返還不當得利包括返還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返還不當得利的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時,可以作價償還。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用返還不當利益: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3、不當得利之訴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在不當得利之訴中,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提交不存在法律依據的證明,即在本案中,林某作為給付的一方,應對給付理由或原因作出合理解釋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法院對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財物的轉移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法律關系進行審查。 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一方面是避免當事人的訴權濫用,另一方面是提醒公眾,在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時要注意留存相關憑證,降低風險。 法官提醒: 隨著電子轉賬的廣泛使用,個人通過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轉賬時一定要仔細核對賬戶信息,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若發現自己多了意外之財,也要記住:天上掉的“餡餅”莫要接,不勞而獲勿妄想。對不屬于自己勞動所得的意外之財應主動歸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林孟斯 陳曉燕)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