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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20日訊 借款一直都是成年人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那么,未成年人要花錢,又沒錢,怎么辦?有些未成年人會選擇借錢,那么未成人的借款行為是否有效?父母監護失職是否要擔責?近日,仙游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未成年人借貸案件。 鄭小某與凌小某系仙游某中心小學六年級學生。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間,鄭小某在其母親鄭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將其母親鄭某微信號里的款項轉賬給自己再轉賬給凌小某或直接轉賬給凌小某百次以上,累計金額兩萬元以上。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共同消費,部分款項由凌小某獨自支配。 之后,鄭小某轉賬行為被鄭某發現,鄭某遂向凌小某及其父母凌某、鄭某某催討。因雙方對還款金額有爭議,鄭小某和其母親鄭某向仙游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鄭小某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間出借給凌小某款項的行為不生效;同時判令凌小某、凌某、鄭某某返還借款,并以該款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計至償清借款之日止;并由凌小某、凌某、鄭某某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對借貸性質及還款金額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官引導當事人從法律角度理性認知,并使雙方父母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通知鄭小某到庭與凌小某當面對質,查清借款情況和款項用途,也讓雙方父母了解孩子的消費情況和課外情況。 此外,法官還通過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從關護孩子成長與化解孩子矛盾出發,最后促成和解,由凌小某父母償還一半、鄭小某父母自擔一半。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該案中,鄭小某、凌小某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鄭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鄭某和凌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凌某、鄭某某,事先未同意,事后未追認,故鄭小某與凌小某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凌小某應返還鄭某、鄭小某借款。凌某、鄭某某系凌小某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應與凌小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凌小某有財產的,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凌某、鄭某某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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