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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擅自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違反金融法規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20日訊 一男子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還以自己名義辦理貸款助朋友資金周轉,結果朋友無力償還并且失聯,為了不影響個人信用,男子最后只能自行還款…………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該起案件。 楊某與許某自幼便是同學。2018年起,許某因公司資金周轉等原因向楊某借用信用卡及貸款。楊某基于對許某多年的同學情誼及信任,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貸款、信用卡借給許某資金周轉。 起初,許某都能按期歸還欠款,一直還款至2019年12月。但到了2020年1月初,楊某收到信用卡還款到期賬單,楊某催促許某還款,后面許某微信不回電話也不接。楊某至此才發現曾經二話不說、仗義相助的老同學竟然失聯,把一屁股債丟給自己。 為了不影響自己的信用,楊某只能自己想辦法先把欠款還上。最后,楊某將許某訴至法院,訴請許某償還其欠款92942.89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楊某申請辦理了貸款與信用卡,楊某與貸款、信用卡發放銀行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后楊某將貸款及信用卡出借給許某使用,實質是楊某以貸款及信用卡授信額度為限向許某出借款項。楊某本人負有及時向銀行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的義務。在該起案件中,楊某擅自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違反相應的金融法規,擾亂金融秩序。楊某將貸款、個人信用卡違法出借給許某使用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況,故雙方因此產生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許某應將上述款項返還給楊某。但因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許某償還楊某款項人民幣92942.77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面臨諸多風險 1、面臨高額債務風險。如果借用人未償還,持卡人負有及時向銀行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的義務,最終還得自己來償還透支款項,還要承擔高額的利息、滯納金等費用。 2、面臨信用不良風險。信用卡逾期未還,直接影響持卡人的個人征信記錄,不良征信記錄將會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業務。 3、面臨違法犯罪風險。他人在借用卡使用的期間如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要承擔責任。 因此,不要輕易出借信用卡給他人使用,也不要隨便將卡號、密碼、身份證信息透露給他人;已經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應及時收回,如無法收回應當及時催促借卡人還款。如借卡人未能償還,出借人應當及時償還后再向借卡人進行追償;此外,還要及時清理注銷不常使用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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