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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5日訊 近日,隨著一聲沉悶的法槌聲響,光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傅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在光澤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該案經過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傅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其有坦白、退出全部贓款、認罪認罰和3次故意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利用職權索賄 “人微”言可不輕 2016年7月27日,官某、邱某掛靠福建某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攬了鸞鳳鄉崇瑞————油溪村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傅某利用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身份,以幫助解決施工過程中當地村民阻工、默許在當地河道內采砂等為由,收受該項目工程承包商官某、邱某的賄賂款合計33萬元人民幣。 光伏發電項目 高標準農田 2018年3月2日,陳某掛靠上海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油溪村辦企業承安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簽訂扶貧光伏發電項目安裝合同。2019年下半年,傅某利用擔任承安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陳某結算該項目尾款過程中,指使同村的傅某乙(另案處理)向工程承包商陳某索取賄賂。2019年12月12日,陳某為順利結算工程尾款,在光澤縣某地下停車場通過傅某乙向傅某行賄5萬元人民幣,傅某乙于次日將上述賄賂款轉交傅某。 案發后,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發揮主導責任 介入引導偵查 2021年11月15日,光澤縣公安局對傅某立案偵查,17日予以刑事拘留。光澤縣檢察院檢察長吳才文按照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及取證進展情況,并對下一步偵查方向提出了建議。 12月17日,光澤縣公安局以傅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12月22日,吳才文通過審查閱卷,分赴建陽區、邵武市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傅某及同案人傅某乙。 訊問犯罪嫌疑人傅某 “審查發現案件部分關鍵性證據缺失以及傅某否認部分犯罪事實,于是在作出批準逮捕傅某的同時,向縣公安局發出了《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詳細列明10項補充偵查建議。”吳才文說,特別要求完善關聯同案人傅某乙的證詞,對其進行CPS多道心理測試(即測謊),并與偵查人員多次溝通協調,引導監督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規范化,有效提高辦案質效。 實地調查走訪 注重親歷審查 2022年2月24日,光澤縣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后,以傅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為了對案件有更直觀、更全面的感受,保證案件準確定性,3月9日,吳才文在提審傅某前,驅車至案件關聯地點崇瑞、油溪等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及油溪光伏發電項目所在地實地調查,走訪當地村干部和群眾。 通過自行補充偵查,進一步明確了上述項目具體位置、施工范圍、工程造價以及傅某在案件中如何使用其職權及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等具體問題,為案件的辦理打下堅實基礎。 實地走訪現場 3月15日,針對傅某否認部分犯罪事實情況,吳才文再次到建陽區看守所提審傅某時,進行針對性的普法教育,幫他解開“法結”和“心結”,從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被告人進行釋法說理,用真情感化被告人。隨著深入的法制教育,傅某的情緒逐漸緩和下來,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 4月1日,對關聯同案人傅某乙通知其到縣檢察院再次詢問核實,進一步佐證了傅某的犯罪事實。 4月25日,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傅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當場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出庭支持公訴 依法有力指控 6月15日上午,吳才文檢察長、劉聰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縣法院院長葉仲銘擔任審判長,縣紀委監委領導同志和人民監督員列席旁聽。 庭審過程中,吳才文從犯罪構成要件出發,對被告人傅某進行邏輯縝密的訊問,劉聰從事實和證據方面分別舉證,以規范、完整、合法的證據體系,準確、全面、有效地證實了傅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犯罪事實。 吳才文發表公訴意見,對被告人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6月16日,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吳才文列席縣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就該案犯罪事實性質認定、確定罪名和量刑等方面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李海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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