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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1日訊 自帶茅臺酒去餐館吃飯,但酒還未過三巡,卻發現酒味兒不對,原來喝的茅臺早已被服務員“偷梁換柱”…………這糟心的事發生在廈門市民曾先生的身上。近日,記者從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獲悉,該院依法以涉嫌盜竊罪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已作出判決。 從被告人的汽車后備廂、汽車后座、收取的快遞箱內查獲用于調包的假茅臺 餐館宴請朋友 自帶茅臺竟被“調包” 2021年1月11日晚上,曾先生在思明區某餐館宴請幾位好友,還自帶了4瓶茅臺酒。酒席上,曾先生察覺到酒的味道與平時喝的似乎有所不同,心生疑慮,但也沒有當場點破。 曾先生平日里買酒時,就有將包裝上的條形碼拍下來的習慣。于是,當天散席回家后,他便將席間帶回去的酒瓶和之前拍下的條形碼進行對比,發現這些酒竟沒有一瓶能對得上的。 “這是被調包了嗎?”隔天,曾先生找到餐館老板要求調取視頻錄像,并報了警。果不其然,經過民警的排查核實發現,當天包廂的服務員余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假酒“調包”了曾先生的茅臺酒。 瞄準高檔餐廳 應聘服務員為盜酒 循著這一線索,警方很快就將余某某以及他的同伙蒼某甲、蒼某乙三人抓捕到案。 經查,余某某、蒼某甲、蒼某乙三人本是老鄉,來廈務工之前就曾一同在外地餐廳當服務員。其中,蒼某乙較為年長,社會經歷豐富,其告訴蒼某甲、余某某,可為2人提供假茅臺酒貨源,用于調包客人自帶的茅臺酒。于是,蒼某甲、余某某開始在餐飲類APP上尋找人均消費高的餐廳應聘,他們認為這種餐廳里消費的客人往往會自帶茅臺酒。 2020年8月,3人先后來到廈門,蒼某甲和余某某一同入職思明區某餐館當服務員,蒼某乙負責提供假茅臺酒給蒼某甲和余某某備用。為了作案方便,蒼某甲和余某某在酒店長期開房居住,并將假茅臺酒放置于車輛后備廂,每日自駕車上下班。 據蒼某甲交代,其和余某某利用在包廂服務的機會,在客人要求開瓶時用藏匿在備餐間或者洗手間的假茅臺替換顧客自帶的真茅臺,然后交由蒼某乙銷贓。為了提高得手機會,他們還準備了不同年份的假茅臺酒,以便隨時能與客人的真茅臺酒調包。2020年9月,蒼某乙無法再提供假茅臺酒,于是蒼某甲、余某某便自己購入假茅臺酒繼續調包作案,得手后仍交由蒼某乙進行銷贓。 偵查監督機制發力 “調包”小團伙被起底 去年8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思明區檢察院。思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這起案件最初的報案人僅有曾先生一人,涉案金額僅萬余元。但一個月薪僅有幾千元的餐廳服務員卻長期包住酒店還開車上下班,這些細節讓承辦檢察官意識到,嫌疑人可能已不是第一次作案。 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引導公安機關從作案手法入手開展深挖徹查,通過對假酒來源、真酒被銷贓去向、資金流水進行梳理,指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和固定證據。最終查明蒼某甲、余某某盜竊作案28次、涉案金額近48萬元,蒼某乙參與盜竊作案3次、涉案金額2.4萬余元;此外,還查明蒼某乙明知是蒼某甲、余某某盜竊的茅臺酒而予以窩藏和代為銷售,涉案金額近23萬元。 日前,依據思明區檢察院的指控,蒼某甲、余某某、蒼某乙構成盜竊罪;蒼某乙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指控的犯罪金額、罪名均成立,蒼某甲、余某某、蒼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十年十個月和五年十個月。 (本報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江羽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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