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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7日訊 一名出納為增加收入,竟挪用單位資金用于購買保險、償還信用卡以及日常開支,數年沒被發現。近期,平潭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挪用資金案提起公訴。 王某初中畢業后,在平潭某協會做出納,她總想做點什么為家里增加些收入。后來,王某聽朋友說兼職保險業務員只要賣出保險,就可以得到一筆不小的傭金。于是,她便做起了保險業務員的兼職。 之后,盡管王某充滿干勁地想要推銷保險,但業績不容樂觀,購買保險的客戶少之又少。這時,王某起了一個念頭:為什么不自己購買保險賺取傭金呢?于是,王某便用自己的存款買起了保險,1份、2份、3份…………在利潤的誘惑下,王某將全部存款都用來購買各類保險。很快,她的存款見了底。 正當王某有些走投無路之時,她想起了自己就職的協會會計不懂電腦,原先屬于會計的另一個U盾也在自己手上。因此,她掌握了協會對公賬戶資金的支配權。 幾經掙扎,在利益的誘惑下以及懷揣著“反正賬戶里的錢暫時挪用也沒有人知道,我賺到利潤后再補上也不遲”的僥幸心理,王某對協會賬戶里的資金動起了歪心思。 就這樣,王某從一開始的小心翼翼留有余地偷偷挪用資金,到后來的不管不顧大筆挪用。很快,對公賬戶內將近150萬元的資金被王某挪用一空。其間,為了掩蓋自己挪用單位資金的事實,竟然利用余額截圖忽悠,數年沒被協會發現。 2021年8月,該協會發現對公賬戶內無余額向員工發放工資,此時王某不得不向協會管理方坦白其私自挪用資金的事實。雙方商議,王某分期返還挪用的資金。11月,王某在先期償還了6萬余元后,無法繼續彌補巨大的資金缺口,走投無路之下,王某主動投案。 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6月起,王某在某社會團體性質協會中擔任出納一職,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協會資金147萬余元,用于購買各類保險、償還信用卡以及個人的日常開支。王某的行為涉嫌挪用資金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達到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挪用資金147萬余元,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已涉嫌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王某主動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愿意認罪認罰,具有部分賠償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后,王某在律師的見證下完成認罪認罰具結書簽定,檢察院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獲得法院采納,王某最終獲刑11個月。 焦點問題 在該起案件中, 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1、王某就職的某協會在財務管理機制上的疏漏 按照一個單位的正常管理模式,會計與出納的職權應當明確區分,以防出現企業財務數據不明的情況,一般是“出納管錢,會計管賬”。但在該案中,王某實際兼任了該協會的出納和會計兩職,制度設計的相互監督之義蕩然無存,財政大權均旁落于王某一人,結果導致上演了王某監守自盜的戲碼。因此,發案的根源在于該協會沒有遵守財會準則,才給了王某可趁之機。 2、職位門檻過低造成一定的社會問題 在該案中,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王某卻能兼職推銷保險業務,與保險業的準入門檻不相符合。且保險公司林立,為搶占市場,實現營利目的,下達不合理營銷指標。王某就是為了完成任務,抽取傭金,但周邊又沒有資源,自己不得不開始購買大量保險。案發后統計,王某挪用大部分資金為自己、丈夫以及女兒總共購買了30余份保險。 檢察官提醒 第一,無論從事何種職業,都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不管是公職人員還是企業、事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良好的職業操守都是正常履職的必備條件。身處各行各業,要吸取王某的經驗教訓,時刻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面對利益誘惑巋然不動。 第二,投資理財需量力而行,切莫心存僥幸。投資理財是正當的商業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支持。但借別人家的雞,下自己家的蛋,則涉及違法犯罪問題,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得不償失。所以,投資理財要理性,避免一時沖動做錯事,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黃宗煌 林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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