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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1日訊 說到討債,不少債權人都覺得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太慢了,還要花錢請律師給訴訟費,耗時又耗錢,干脆自己來還更快。但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思想在實際行動中常常因為沖動產生過激行為,一不小心,可能導致“原告”坐上“被告席”。近日,平潭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債權人索要債務不當而引發的侵權糾紛。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鄭某向高某借98萬元,約定1年內還款,然而約定還款期限到了之后,高某多次向鄭某催討借款,鄭某不僅拒不歸還,還躲著不見。高某為了收回借款,也曾叫上幾個小弟強行進入鄭某住所要債,豈料,鄭某態度強硬,仍不還錢。 鄭某軟硬不吃的態度讓高某氣憤不已,怒火沖天的高某便將鄭某家庭信息及借款等情況張貼于小區公告欄上,想借此逼迫鄭某還錢。鄭某發現后,對公告欄進行拍照和清除,并以高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和家人名譽權,對自己和家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為由,向平潭法院起訴要求高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審理 經審理,承辦法官認為高某與鄭某之間借貸糾紛應通過合法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采取將借款人家庭信息、含侮辱性語言的內容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的索要借款方式不僅侵犯他人的隱私和名譽權,也嚴重影響了他人的身心健康。關于鄭某訴求的精神損害費,因高某的侵權行為影響范圍不大,且鄭某未有證據證明其受到的精神損害程度和因高某侵權行為給其精神上造成的損失,于是法院判決高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法官說法 一、法院判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怠于執行或者拒絕執行的話該怎么辦? 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行為人應當主動執行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若行為人拒絕執行,受害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針對上述情況,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通過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證據應側重于關于精神損害程度、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因侵權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很的損失等。應提供以下證據: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怎樣合法有效地催討債務? 1、電話催討。在催討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做好記錄,有條件的要做錄音,電話催討過程中,要明確欠款的數額及利息并提出付款的要求,為今后可能的起訴做準備; 2、登門催討。債權人可以上門與債務人協商,可邀請第三人作中間人,對雙方進行調解; 3、書面催討。對于多次催討仍不償還款項的,可通過郵寄給其專門發一封“催款通知書”; 4、發律師函。若上述幾個方案都行不通的,可考慮進入法律程序。但啟動法律程序不是為了訴訟,只是為了促使對方盡快還款; 5、提起訴訟。對于前述努力都失敗的債權人,最后可采取訴訟程序,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還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官提醒 欠債不還,著實可恨。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遇到債務人不按時還債的情況應當理性處理、把握尺度、嚴守法律,采取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千萬不要使用過激手段或者暴力、違法行為,那樣只能得不償失。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施麗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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