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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本院受理原告韋兆華與被告張道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閩0602民初6573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立案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張道周: 本院受理原告謝友盛與被告張道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閩0602民初6574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立案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張道周: 本院受理范述華與被告張道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閩0602民初6575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立案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陳一東、李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2)閩0428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依法判決: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798646.5元及支付借款利息4436.9元;李秀春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李秀春負擔案件受理費118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將樂縣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遺失聲明 福建海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遺失圓形銅質公章一枚(內書:福建海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xiàn)聲明作廢。 福建海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更正聲明 2022年12月29日《福建法治報》第2版刊登關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的公示,其中公示時間有誤,公示時間現(xiàn)更正為: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止,特此更正。 中建海峽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 關于馬尾區(qū)道路載貨汽車通行管理規(guī)定的通告 為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決定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馬尾區(qū)部分道路載貨汽車通行管理規(guī)定,現(xiàn)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載貨汽車限行規(guī)定:(一)以下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重中型載貨汽車、輕型自卸貨車通行,具體為:1.“君竹路”(北起君竹環(huán)島路口,南至港口路口);(二)以下區(qū)域和道路每日5時至22時禁止重中型載貨汽車通行,具體為:1. “登龍路——山路”(西起沿山西路口,東至君竹路口);2.羅星塔路(北起青洲路口,南至濟安路口);(三)以下區(qū)域和道路每日7時至9時、11時至12時、13時至14:30、15:30至18時禁止重中型載貨汽車通行,具體為:1.青洲路(西起君竹環(huán)島路口,東至建設路口);2.建設路(北起橫路口,南至青洲路口);3.仁安路(北起聯(lián)峰路口,南至福馬路口);4.仙芝路(北起福馬路口,南至頭北路口)。 二、輕型載貨汽車限行規(guī)定:1.輕型封閉式或廂式載貨汽車,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禁止在君竹路(北起君竹環(huán)島路口,南至港口路口)及通行。 三、特殊車輛:(一)軍隊、警用貨運車輛、新能源貨車(除重型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外)、“皮卡車”、垃圾運輸貨車和郵政專用運輸貨車不受載貨汽車限行規(guī)定。(二)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載貨汽車除需遵守上述載貨汽車限行規(guī)定外,還需遵守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關于調整城區(qū)水源保護區(qū)危險化學運輸車輛限行道路的通告》(榕公綜〔2022〕49號)有關規(guī)定。 以往有關載貨汽車交通管制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并由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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