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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8日訊 日前,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售賣煙花爆竹案件。 經查,2021年11月,林某某準備利用閑暇時間與幾名好友做點煙花爆竹生意。于是,他無視經營煙花爆竹法律規定,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拉了自己好朋友陳某、俞某某等人加入,有的出資,有的居間介紹,有的負責“跑腿”,大家分工明確。一切準備就緒后,林某某等4人便從湖南省低價購進900多箱煙花爆竹準備在春節前銷售。正當林某某等人慶幸這批貨物順利運抵平潭,可以賺一大筆時,沒想到在搬運過程中就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鑒定,該批920箱煙花市場零售價值為21萬余元。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同時,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監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規定,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近日,平潭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林某某等人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此,檢察官提醒,春節將至,商家經營煙花爆竹要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切勿只看到利益而忽視安全。違規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黃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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