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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31日訊 現實生活中,承包人在承接建設工程后,往往會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其他公司或者包工頭進行實際建造,那么實際施工的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時候,應由誰來支付呢?近期,平潭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顧 甲公司是平潭某船廠一期改(擴)建工程的承建方,與包工頭劉老板簽訂合同,將該工程的攝影棚、地下室與室外總平等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劉老板。劉老板則雇傭小林到工地負責消防設備安裝工作,并約定低空作業工資為350元/日,高空作業工資為500元/日。當年9月至12月期間,小林一直在該工程項目工作,理應獲得工資16100元。但在工資結算的時候,劉老板卻告訴小林工資現在發不了,后面將由他上頭的公司給小林支付這筆工資。小林心里一咯噔:這是要拖欠工資?后面再付是什么時候付?萬一不認賬了怎么辦?于是在小林的強烈要求下,劉老板只好簽了一張欠條給小劉。 1個月后,甲公司通過銀行向小林轉賬匯款 6850 元,轉賬用途備注為“代付工人工資”,之后甲公司和劉老板均未支付剩余的工資。小林再也坐不住了,拿著欠條去找劉老板要說法,劉老板稱:“我也沒跟你簽過合同啊,不應該由我來支付你的工資,你應該去找甲公司,這個工程項目是他們的。”然而,甲公司卻表示自己與小林不存在雇傭或勞務關系,且已向劉老板付清勞務總報酬,不存在拖欠小林工資的事實,小林無權請求自己來支付勞務報酬。小林討薪無果后將甲公司和劉老板訴諸法院。平潭法院確認實事后依法判決劉老板十日內支付小林剩余工資9250元,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1、小林與劉老板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 小林受劉老板雇傭到平潭某船廠一期改建工地從事勞務活動,完成具體勞務行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務關系,故該案系勞務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定,小林依約提供了勞務,劉老板則需履行及時支付工資報酬的義務,應向小林支付拖欠工資9250元。 2、分包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及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之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項“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第三條第(九)項“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之規定,甲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劉老板個人,且甲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將全部工程款支付劉老板,甲公司應對小林被拖欠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可能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劉老板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若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則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工程層層轉包在建筑施工領域屢見不鮮,時常導致工程款項也層層分流,工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廣大務工者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留存好相應證據,遇到糾紛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李華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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